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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 上報

長榮董事張國華認買股且依法申報 律師駁:符合內線交易構成要件

長榮董事張國華認買股且依法申報 律師駁:符合內線交易構成要件

長榮海運董事張國華和柯麗卿昨天(22日)被控涉內線交易獲利金額達21億元。針對張國華聲明,承認去(2023)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日,以盤後鉅額交易買長榮海運股票,但強調沒賣出未獲利且依法申報。律師鄭皓軒在臉書發文表示,張國華未否認買股,便符合高法院判決認定的標準內線交易。至於依法申報,是因張國華購股後持股逾10%,不能做為內線交易犯罪免責事由況且獲利與否,依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無關內線交易罪。

對於張國華發聲明否認內線交易,聲稱是基於對海運事業熱情購買股票,並未賣出及獲利。

鄭皓軒指出,依最高法院判決,內線交易犯罪的成立,不管「熱情」與否或有無獲利,只要張國華知悉足以影響長榮海運股價的消息,在消息公開前,就不能買賣長榮海運股票,況且張國華聲明內都未否認買股票一事,因此就符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內線交易範例。

針對張國華聲明承認去年6月30日長榮海運除息日,以盤後鉅額交易方式購買長榮海運股票,至今沒賣出並未任何獲利且都依法申報。鄭皓軒表示,最高法院有關內線交易案的判決見解,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內線交易罪,內部人倘具備「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及「在該消息未公開前,對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2 要件即該當犯罪,至於是否存有「利用」該消息買賣股票獲利或避損的主觀意圖,並不影響犯罪之成立。

鄭皓軒進一步說明,有媒體報導指控張國華早於去年6月19日即知悉長榮海運處分重大資產案(長榮航空股票),而這個重大資產處分案卻直到去年8月14日才對外公開,張國華在聲明內都沒有否認此事,如此便符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的標準內線交易。

另外,張國華強調有依法申報,這是因為張國華購股後持股超過10%,須依法進行10大股東申報,並非內線交易犯罪的免責事由;至於獲利與否,最高法院見解認為無關內線交易罪。

至於張國華說沒有賣出,鄭皓軒指出,依據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見解,內線交易犯罪所得計算,對於未實現利得,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 10 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還是有犯罪所得的問題,本件交易股數龐大,明顯涉及犯罪所得上億、有期徒刑7年以上的內線交易重罪。

(延伸閱讀:【經營權紛爭】被控內線交易獲利21億 長榮大哥張國華:兄弟紛爭不要波及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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