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
( --° / --° )
氣象
2024-04-29 | 中央社

藍委推勞基法7大修正 雇主召回休假勞工須給交通費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今天共同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案內容涵蓋入職、在職、離職等各項勞動權益,聚焦7大修正概念,包括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

勞動節將至,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公布共同領銜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主張針對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不得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署自願離職書將處罰鍰、雇主欠薪通報義務、雇主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天災退避權等制度進行修正。

牛煦庭表示,現行勞基法針對勞工試用期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導致有些雇主利用試用期占勞工便宜,因此修正草案,主張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吳宗憲指出,現行勞基法條文有許多地方待改進,例如雇主不想支付資遣費,可能會用強迫或誘騙方式,要勞工簽自願離職書,勞工一旦簽署,未來如果想走法律途徑為自己討回公道,其實很難站得住腳;或是離職時勞資雙方不歡而散,雇主經常會故意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導致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看得到領不到。

他說,修正草案禁止雇主強迫或誘騙勞工簽屬自願離職書,違者處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如果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也不可拒絕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游顥表示,按期給付工資是勞工的基本生活權,為保障勞工薪資,解決雇主惡意欠薪及惡性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工資的問題,修正草案主張雇主不僅有未按時給付薪資的通報義務,法案也賦予主管機關在雇主欠薪時,有強制執行的法源依據。

黃建賓指出,為了勞工日常的權益,這次提出的修法版本要求,雇主於勞工休假時緊急召回出勤,雇主須負擔召回勞工的交通費等額外成本,包含車票、機票及其他支出,避免雇主濫用緊急召回,讓勞工能夠放心安排假期活動。另外,新增天災退避權,當出現天災導致勞工通勤有危險性時,勞工可以拒絕出勤,保障勞工權益。

牛煦庭表示,這次修法範圍涵蓋入職、在職、離職等各個勞動階段,通過後可望提升勞工權益保障;未來法案付委審查後,將積極聯繫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協助排審法案,儘早審查、儘早通過。

最新政治新聞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