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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 台北市政府

臺北市人行道執法取締基準說明

本市為推動人本環境友善政策,已不再於人行道範圍繪設機慢車停放區。而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及人行道管理措施,係將該路段納入「加強執法」範圍,並由執法機關依實務面逕行執法,惟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及人行道路段裁量標準不一,為避免造成執法單位標準不一,爰邀集本府警察局、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法務局等共同研商,以利取締基準一致避免造成爭議外,同時符合道路設計相關規範。

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16條第1款(略以: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但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1.2公尺……)之規定,惟因道路條件不同或相關設施物,考量實務取締難以認定道路寬度,因本市人口密集區域之道路寬度多為12公尺以下,爰以人行道淨寬(扣除停車空間或其他設施物以外)1.2公尺作為基層執法人員判別基準。

至有關新聞報導其他縣市停車相關規定,係指騎樓開放停車須保持1.3公尺以上人行空間,本市並未開放騎樓合法停車;為推行本市更友善之行人空間,後續將再次邀集相關單位,共同檢視本市人行道執法取締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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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交通安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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