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6 | 中央社
彰化男持刀要脅超商店員 自己報警被捕判刑6月
楊姓男子缺錢生活,持未拆包裝的水果刀脅迫超商店員交出財物,隨後自己報警,警方獲報到場將他逮捕,法院以恐嚇取財未遂罪判6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37歲楊姓男子因缺錢生活,今年2月在超商內手持還沒拆包裝的水果刀朝店員恫稱「我要搶劫,幫我報警」,脅迫店員交付財物,楊男隨即主動報警,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依起訴書內容,楊男客觀上應尚未導致店員不能抗拒的程度,也未取得任何財物,屬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並符合自首減刑。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曾因犯竊盜案件判刑3月、妨害公務判4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去年4月20日服刑完畢。
楊男1年內再犯案,且涉及財產及暴力犯罪,法官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加重其刑,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6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據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37歲楊姓男子因缺錢生活,今年2月在超商內手持還沒拆包裝的水果刀朝店員恫稱「我要搶劫,幫我報警」,脅迫店員交付財物,楊男隨即主動報警,遭警方以現行犯逮捕。
依起訴書內容,楊男客觀上應尚未導致店員不能抗拒的程度,也未取得任何財物,屬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嫌,並符合自首減刑。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楊姓男子曾因犯竊盜案件判刑3月、妨害公務判4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去年4月20日服刑完畢。
楊男1年內再犯案,且涉及財產及暴力犯罪,法官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加重其刑,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6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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