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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 中央社

花蓮豐坪溪水力發電案 居民控環境部怠職敗訴

世豐電力在花蓮縣進行「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居民認為10年沒動工且環境部收到公民告知函未命公司再提環現差報告,有怠於執行職務而興訟。法院今天判居民敗訴,可上訴。

世豐電力公司「豐坪溪及其支流水力發電開發計畫」,規劃在花蓮縣卓溪鄉豐坪溪設置第一及第二攔河堰,分別蓄水引至第一及第二電廠發電。

開發計畫於民國88年經環保署(現改制為環境部)有條件通過環評後,經濟部於民國89年10月17日核發電業籌備創設許可,再於91年11月7日核發電業設置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准予施工。

不過,因施工未能如期完成,世豐電力陸續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證,經濟部多次同意展延。最近一次,經濟部於109年12月31日再度同意展延到110年12月31日。

當地居民及公民團體向環境部提出公民告知函,世豐電力從98年間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環境部備查後,遲未實施開發行為逾10年,直到109年、110年開始施作土建工程,依環評法規定,世豐電力應再行提出環現差報告。

不過,環境部回覆表示,世豐電力已於98年提出環現差報告並經審查通過在案,查無應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的依據等語。

當地居民及公民團體認為環境部於收函後逾60天仍未令世豐電力提出報告,明顯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依環評法提起此件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環評法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說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現差報告。

此件世豐電力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後,於93年10月底申報開工後,因違反環評法規定而停工,並於98年提出環現差報告經送審通過後,再於101年1月底復工,期間雖進度緩慢、僅進行周邊次要工程,但在概念上93年10月底就已實施開發行為,即無從樹立斷點,以土建、攔河堰興建工程,或是停工後的復工,作為認定開啟另一實施開發行為而重新起算3年,而令世豐電力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

法院指出,經調查並綜合歷次環評報告、環差及環現差報告的環境調查分析,與後來環境現況的差異條件,此件尚未達已對環境有顯著重大變化,難認環境部就世豐電力應否提出環現差報告無個案裁量空間,也無執行裁量萎縮至零的情形。

合議庭認為,環境部未作成令世豐電力就開發計畫再次提出環現差報告,送環境部審查的行政處分,並無疏於執行,因此判決居民及公民團體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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