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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 | 中央社

高市偵查佐洩密詐團友人 「借錢」未構成貪污判3年

高雄新興警分局李姓偵查佐缺錢花用,涉洩密給詐騙集團張姓友人,遭記2大過免職;高雄地院認定是從張男手中「借錢」,不構成貪污,僅依涉犯洩密、個資法等罪判刑3年。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是基於同學情誼才幫張男查資料,也承認洩漏個資,但否認有收賄情事,法官依據兩人證詞認定李男4度以「借款」名義從張男取得新台幣13萬元,但頂多僅屬於洩密取得債務延期償還利益,相關證據難以證明構成獲得不正當利益,因此李男涉貪部分判決無罪。

法官認定,李男確實有利用職務任意將民眾個資、165反詐騙資料,甚至將打擊詐欺相關專案內容洩漏給他人,據此依違反個資法、洩密等罪共判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41歲李男因財務狀況不佳,需錢孔急,因此自民國111年11月底至112年6月間多次以借款名義向張男收取款項,並多次接受要求,在新興分局偵查隊辦公室以個人帳密使用公務電腦,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及智慧分析決策支援」、「165反詐騙系統平台」查詢,將其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部分被害人筆錄內頁及個人資料以LINE拍照方式傳送給張男。

高雄地檢署偵結後,審酌其肩負社會治安及風氣維護職責,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但卻為獲取不當對價,利用職務任意將民眾個資、165反詐騙資料,甚至將打擊詐欺相關專案內容洩漏給他人,依涉犯貪污、洩密等罪嫌起訴,並建請法官量處適當刑度,以示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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