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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 中天新聞

酒駕辯稱「照顧流浪貓狗」不想坐牢!但因第4次累犯遭法官駁回

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林姓男子因酒駕肇事,被新竹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但林男辯稱家中有6隻流浪貓狗要照顧,希望可以聲請社會勞動,不過由於已是第4次酒駕,遭法官駁回。

酒駕辯稱「照顧流浪貓狗」不想坐牢!但因第4次累犯遭法官駁回
酒駕慣犯辯稱家中有流浪貓狗要照顧不想坐牢被駁回。(示意圖/pexels)

據悉,林男於去年酒後駕車,撞上前方停等紅燈的營業貨運曳引車被警方逮捕,當時林男辯稱自己在喝完酒之後還睡了四小時,醒來之後認為自己精神良好才會開車上路,堅稱會撞車是因疲勞駕駛而非酒駕,但警方對他實施酒測後,發現他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53毫克。新竹地院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去年10月經台中地檢署指揮發監執行時,林男竟表示想聲請社會勞動,有錢再繳罰金,並在執行筆錄上表示:「家裡有3隻流浪狗跟3隻流浪貓,沒人可以照顧,有1隻還受傷,希望能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也還有要工作,還要請工程款我不能入監。」

不過執行檢察官審酌林男素行不良,已查獲4次酒駕犯行,前3犯曾分別予易服勞役、易科罰金之機會,卻又復犯第4次酒駕,無從使其心生警惕,已屬《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不准易科罰金。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林男前3犯已分別給予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機會,但林男竟於5年內第2次再酒後駕車犯行,顯然不認為自己酒後駕車行為有何不當,執行檢察官認為如不發監執行而仍給予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機會,實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對於林男針對台中地檢署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新竹地院裁定駁回。

《中天關心您|喝酒不開車!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多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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