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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 台灣好報

全民公審 台灣可以成為負責任的「世界公民」嗎?

全民公審 台灣可以成為負責任的「世界公民」嗎?

【記者 晨曦/台北 報導】身為世界公民,我們可以為台灣,為世界做什麼?聯合國倡議「世界公民」的概念,在鼓勵任何國家的個人,都可以針對國內或全球議題發表意見,透過參與式民主,影響並監督政府施政,促進全球永續發展與和諧。《WPN全民公審「台灣可以成為負責任的世界公民嗎?」上集下集以4月1日世界公民日論壇「實踐信仰自由與人性尊嚴之道──以太極門人權案件為例」精華影片深入探討台灣僵化的司法和稅務行政機關,如何跳脫轉型正義的侷限性,並解決人民所受到的不公義,重申台灣對人權、信仰自由與民主的堅定承諾。

主持人Ginny表示,國家恣意認定、扭曲事實,對人民為不利處分,可能發生在任何人或任何團體身上,而對不同信仰自由及文化的尊重,不但是聯合國兩公約保障之基本人權,亦是每位世界公民要關注的議題。2023年在華盛頓特區舉行的國際宗教自由高峰會,討論到台灣信仰自由遭迫害的案例,其中長達28年的太極門人權案件,是國家同步以刑、稅手段,違法侵害特定信仰團體的著名案例,引發國內外關注,並被監察院自動調查列為重大侵害人權之指標性案件,以及國際專家學者比喻為法稅人權教科書。

當年檢察官侯寬仁聯合稅務員史越生開出天價的假稅單,讓太極門含冤受難至今已經28年,違反租稅正義,侵害人權,甚至最後還違法拍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讓國際間對號稱維護信仰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台灣形象打上許多的問號。Ginny說,民主憲政最核心的價值就是人性尊嚴。然而,這場法稅228人權冤案的主導者–侯寬仁檢察官,濫用檢察官職權,操弄司法長期迫害太極門師徒,監察院2002年的調查報告,認定侯檢察官於偵辦太極門案件時,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等八大違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並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他卻在官官相護大傘下,躲過10年公務員懲戒期,至今不但未受懲處,還先後高升為廉政署副署長、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台灣政府如此是非不分,如何成為負責任的世界公民?

當所有法稅調查都證明太極門自始無稅的問題,司法與稅務機關卻持續公然迫害人權?節目引用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 在世界公民日論壇影片指出,2000年的3月7號,台北國稅局發函給台北市調處,更在函文寫明:「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金額,均以貴處通報的資料與核算爲準據。」蔡富强 表示,所以他(台北國稅局)完全是照抄檢調移送的資料。國稅局是沒有查核,就直接發單課稅,刑事法院在2007年7月13日三審判決中,包括代查機關國稅局在2011年的12月9號的行政院跨部會的決議,及公告調查掌門人收取弟子給付敬師禮的性質,調查的結果7401份100%都說是贈與,2012年及2013年台北國稅局跟中區國稅局也都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2019年都依照2018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把其他5個年度都更正為0了。證明1992年度的錯誤判決是枉法的裁判,明知不應執行而執行,是對太極門師徒基本人權嚴重的破壞行為。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在世界公民日論壇也指出,太極門案1992年前後五年都認為不應該課稅,唯獨1992年要獨立課稅,對於同一個事物的判斷不會因為年度不同就判斷不一樣。當有違法的行政處分做成,在憲政程序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特別要求,就算超過法庭的救濟期間,當發現處分是違法時,要自行撤銷,這不只是政府機關的權利,也是義務。既然法律有這樣明定,就不能容許過去做錯的事情不改正,否則以後他可能還會繼續做錯,一定會影響台灣的法治上面的價值,也會影響到台灣在宗教自由上面的國際利益。對於1992年的違法稅單,確實是違反行政自我拘束,但國稅局仍不願意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去改正,這是非常匪夷所思,所以我們要持續的主張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的規定,要他違法的處分自己來撤銷。

Ginny提到,台灣自2009年向國際社會宣示遵守國際人權兩公約,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但是,另一方面又設下時間斷點,對1992年之後,所有迫害人權案件一概不理,縱然有新事實、新證據,政府仍然不願面對人民所受到的冤屈,顯見轉型正義在台灣成了執政當局博取名聲和整肅異己的工具而已,這是負責任的世界公民應有的行為嗎?她呼籲,政府應本於良⼼及對⼈性尊嚴之保障,重視禁⽌公權⼒濫⽤司法與稅法迫害⼈權,並應建立濫權違法公務員之究責制度,以鞏固世界⾃由、正義、安全及和平的基礎,維護基本⼈性尊嚴,以⼈⺠福祉為依歸,健全⼈類社會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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