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美國?大陸再收緊「稀土出口管制」 公告新規一次看

[周刊王CTWANT] 中國大陸商務部今(9日)稍早宣布,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將對涉及稀土產業的關鍵技術實施出口管制。此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經國務院批准。新規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同時《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也將同步更新。
根據公告內容,凡屬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性材料製造及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技術及其載體,均列入出口管制範圍。具體包括2大類項目:
大陸商務部續稱,在未獲得官方許可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將上述技術出口。即使出口的是未列入管制清單的貨物、技術或服務,若出口經營者明知其最終用途或實質上將被用於境外的稀土開採、冶煉、磁材製造等活動,也必須依《出口管制法》第12條與《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第14條規定,事前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未經批准不得提供。
公告同時對相關術語作出界定:其中「稀土」、「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稀土二次資源」等的具體範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稀土管理條例》執行;而「磁材製造」則特指釤鈷、釹鐵硼及鈰磁體等稀土永磁材料製造技術。
此外,所謂「出口經營者」的範圍也明確涵蓋中國境內的所有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活動的外國個人或組織。公告指出,所謂「出口」不僅限於貿易性出口,也包括以授權、投資、交流、贈送、展覽、測試、援助、技術傳授、聯合研發、雇傭、諮詢等任何形式,將相關技術轉移或提供給境外組織或個人的行為,無論此行為發生在境內或境外。
若出口經營者計畫出口受控技術,必須依規向大陸商務部提出許可申請,並提交《轉移或者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若在境內向外國組織或個人提供技術,則需同時附上《在境內提供受出口管制技術情況說明》。獲得許可後,經營者必須依規使用許可證件並履行報告義務。
大陸商務部提醒,出口經營者應強化合規管理,明確了解擬出口技術或服務的性能指標與用途,確認其是否屬於受控的「兩用物項」。若無法自行判定,應主動向商務部諮詢。
公告還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違反出口管制的行為提供仲介、代理、貨運、報關、電商平台或金融等協助服務。涉及受管制項目的服務提供者,應主動核實服務對象是否具備出口許可證件;而持有有效許可的出口商,亦應主動出示相關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也明確指出,已公開的技術、基礎科學研究中的技術,以及普通專利申請所需的技術不受本次管制。但若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尚未進入公共領域的受控技術,將依《出口管制法》第34條追究責任。
最後,大陸商務部強調,任何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許可不得為境外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磁材製造、稀土二次資源回收利用活動提供任何實質性幫助和支持,違反本公告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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