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遭控性侵猥褻今判無罪 法院一句話掀外界熱議

【創新聞記者 陳雅琪/整理報導】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遭控於2011年至2013年間涉嫌性侵及強制猥褻兩名女子,案件經士林地方檢察署起訴後,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法院今(13)日上午11時宣判,認定檢方提出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判決NONO無罪,引發外界高度關注。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指出,NONO於2011年至2013年間,曾前往台北市中山區一家時尚生活會館消費,並指定一名女服務員提供按摩服務。檢方指控,NONO在按摩過程中突然起身露出生殖器,並利用身高與體型優勢,將女子壓制於美容椅上強行性交得逞。
另一起案件則發生於2011年12月。檢方表示,一名女粉絲因曾在社群平台替NONO主持節目影片按讚,之後遭NONO主動聯繫,並由對方駕駛白色賓士轎車前往台北市松山區接送。檢方指控,女子坐上副駕駛座後,NONO涉嫌突然伸舌強吻並揉捏胸部,涉犯強制猥褻罪。
兩名女子直到2023年台灣「#MeToo」運動延燒期間,才公開出面指控相關經歷。檢方在起訴書中指出,NONO身為公眾人物卻不知自重,行為對被害人身心造成重大傷害,且犯後態度迴避、毫無悔意,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不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除兩名女子的單一指述外,檢方並未提出足以相互印證的補強證據,整體證據資料尚未達到刑事案件「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認定標準,因此依法判決無罪。
法院在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刑事審判必須以客觀證據為基礎,不能僅依賴懷疑、情緒或社會輿論定罪。合議庭更在判決書中寫下:「疑影雖重,終非鐵證;人言雖喧,未足代法。」強調司法制度必須堅守無罪推定與證據裁判原則。
法官並表示,法律的宗旨在於「持衡守正」,而非「快意恩仇」,即使案件受到高度社會關注,法院仍須回歸證據與法理進行審酌,因此作出無罪判決。
此外,NONO先前另遭6名女子指控涉及性侵與猥褻等案件,其中法院已認定他對首名發文揭露事件的小模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成立,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案件經檢方與NONO雙方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已於今年4月23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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