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2授信限制 貸款額度升至200萬元

為提升銀行授信彈性並簡化作業流程,金管會自明(10)天起實施「銀行法」第33條之3與第32條相關規定修正。針對同一人及利害關係人的無擔保貸款放寬額度限制,統一由現行的100萬元調升至200萬元,協助銀行減輕管理負擔,並順應金融市場與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個人無擔保放款業務已成為銀行授信的重要一環,加上整體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明顯強化,使得原有金額限制逐漸與實際操作脫節。提高限額不僅有助於簡化資料徵提流程,也讓銀行在處理與關係人往來授信時更加靈活,減少過度的行政程序,同時維持既有的風險控管標準,對於整體授信穩定度影響有限。
本次修正涵蓋「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及第32條第2項相關解釋令,針對不同類型關係人放款額度進行調整。金管會表示,修法參採銀行公會建議,盼能減輕銀行在執行授信限額管理時,須調查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及同一關係企業資料的作業負擔。
同時,金管會指出,「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自2010年發布以來,全體本國銀行淨值已成長逾2倍,提高排除限額對大額授信風險控管影響輕微,並符合銀行營運實務與資本條件。
具體而言,針對同一人或關係企業的授信控管,此次修正將銀行可不計入授信總額的無擔保小額放款門檻,由現行100萬元增至200萬元。調整後,銀行對於金額未達門檻的小額貸款,得免除關係人審查與建檔程序,有助於增進整體作業效率。
針對利害關係人貸款部分,金管會同步調整相關規範。依「銀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銀行原則上不得對其董事、經理人等利害關係人提供無擔保授信;不過,對於個人用途的消費性貸款,例如信用貸款與現金卡,則設有額度上限的例外條款。
金管會提到,該上限自2004年訂定至今未曾調整,考量到經濟發展與銀行風險承擔能力提升,決定將上限由100萬元調高至200萬元,強化制度彈性。此次調整屬於授信總額排除項目的金額上限變動,不會改變銀行現行授信風險比率的計算方式,整體風險控管機制依舊穩健。未來將持續關注銀行授信實務與金融市場動態,視需要進行制度檢討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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