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9 | 中央社
上市櫃內部人短線交易 投保中心行使歸入權逾50億元
投保中心依證交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代位行使歸入權,累計至2023年底止,總結案金額已近新台幣50.87億元。
金管會證期局公布,投保中心自1994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9297件,應歸入金額逾54.17億元。
2023年第4季投保中心就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共97件,結案金額逾1130.13萬元;累計至2023年第4季止,總結案共9261件,總結案金額近50.87億元,未結案件有36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上市櫃公司遵循證交法第157條規定,對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的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證交法第157條規定,若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並因而獲益,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此條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憑藉特殊地位,透過內線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信心,因此,只要具有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身分且股票交易行為在6個月範圍內,就須將所得經濟利益歸於公司。
金管會證期局公布,投保中心自1994年下半年至2023年上半年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9297件,應歸入金額逾54.17億元。
2023年第4季投保中心就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執行結案共97件,結案金額逾1130.13萬元;累計至2023年第4季止,總結案共9261件,總結案金額近50.87億元,未結案件有36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上市櫃公司遵循證交法第157條規定,對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的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證交法第157條規定,若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對公司上市櫃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再行買進,並因而獲益,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此條規範的目的,在於防止公司內部人與持股超過10%的大股東憑藉特殊地位,透過內線消息買賣股票以短線交易圖利,影響投資人對證券市場信心,因此,只要具有公司內部人及大股東身分且股票交易行為在6個月範圍內,就須將所得經濟利益歸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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