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30 | 中央社
碳抵換不得膨風永續 金融機構防漂綠指引上路
為防止金融業漂綠,中央社日前披露金管會擬定「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草案,金管會今天正式公布指引原則,明定金融業不宜用碳抵換膨風永續,即日起上路。
國際永續浪潮來襲,為避免金融業僅表面綠、實際未真正落實永續,金管會今天公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明訂5大原則及10大例示,為金管會首度對防止金融業漂綠作出明確的監理原則宣示。
金管會此份指引規範的是本國金融機構作出的永續聲明,包括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期貨業、投信投顧業、保險業、票券業,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集團在台子公司均要適用。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劉秀玲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在正式發布指引前,金管會21日先開會蒐集業者意見,業者最關心的是違反指引的法律效力,此次金管會採鼓勵性質發布參考指引,未來不會因此列入金檢缺失。
不過,劉秀玲也強調,雖然指引屬於行政指導,但指引亦有強調業者仍應遵循各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在各業別法規中,已有訂定如金融業刊登播放廣告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等情事。
劉秀玲表示,業者其次關注的是,指引明定,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必須先進行盡職調查,她解釋,此處盡職調查並非如併購執行的盡職調查,而是請業者了解所使用外部評等數據或評比基礎的方法論。
指引5大原則包括,第1,永續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禁止誇大對社會及環境正面影響,並應定期審視聲明正確性,與時俱進確保聲明仍具足夠證據支持並反映實際事實。
其次,永續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避免使用一般人難以明白的專業術語、模糊或籠統的語言,在金融業使用與永續相關的圖像、標誌或顏色時,要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具一致性,避免產生誤導。
第3,永續聲明內容宜完整衡平,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金管會不樂見象徵性揭露及選擇性揭露,金融業在呈現永續正面訊息時,若同時存有可能對永續產生負面影響的訊息,應一併提供。
金管會並明確表態,金融業不宜僅以碳抵換宣稱具永續特徵。碳抵換指的是金融業為抵銷所產生碳排而執行的行為,例如購買碳權。金管會認為,企業應先減碳,減不下來的額度才適合購買碳權,這是國際共識,因此,金融業不宜僅以購買碳權等碳抵換行為,宣稱自身落實永續。
第4,永續聲明涉及比較時,目的應是讓消費者或投資人能在資訊充足下作選擇,而非以打壓對手為目的,因此比較應公平且具可比性,金融業並應適時監控行銷行為,避免行銷噱頭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金管會也明定,若金融業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僅符合法令要求最低標,聲明文字應避免誤導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為金融業永續特徵優於同業。
第5,永續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規範,若使用外部永續資料,金融業應對資訊提供者進行盡職調查,並應進行風險監控確保投資決策確實符合永續聲明。
在永續管理上,金管會明定,金融業作出永續或綠色聲明前,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應要求須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驗證,並持續監督實際作為確實符合所作永續聲明;董事會並應要求建立定期檢視的內控或風管機制,監督公司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決策流程,配置充分人力和給予人員必要訓練。
劉秀玲說明,金管會將一步一步來,不會一開始即強制性規範,而是行政指導先行,待指引施行一段時間後,將逐步參考國際趨勢並視業界適用情形,有可能逐步走向自律規範,長期也不排除再提升至法律位階。
國際永續浪潮來襲,為避免金融業僅表面綠、實際未真正落實永續,金管會今天公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明訂5大原則及10大例示,為金管會首度對防止金融業漂綠作出明確的監理原則宣示。
金管會此份指引規範的是本國金融機構作出的永續聲明,包括金控業、銀行業、證券期貨業、投信投顧業、保險業、票券業,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集團在台子公司均要適用。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劉秀玲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在正式發布指引前,金管會21日先開會蒐集業者意見,業者最關心的是違反指引的法律效力,此次金管會採鼓勵性質發布參考指引,未來不會因此列入金檢缺失。
不過,劉秀玲也強調,雖然指引屬於行政指導,但指引亦有強調業者仍應遵循各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在各業別法規中,已有訂定如金融業刊登播放廣告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等情事。
劉秀玲表示,業者其次關注的是,指引明定,若金融業使用外部永續發展相關數據、分析及評級,必須先進行盡職調查,她解釋,此處盡職調查並非如併購執行的盡職調查,而是請業者了解所使用外部評等數據或評比基礎的方法論。
指引5大原則包括,第1,永續聲明宜真實正確且有證據支持,禁止誇大對社會及環境正面影響,並應定期審視聲明正確性,與時俱進確保聲明仍具足夠證據支持並反映實際事實。
其次,永續聲明宜直接並易於理解,避免使用一般人難以明白的專業術語、模糊或籠統的語言,在金融業使用與永續相關的圖像、標誌或顏色時,要確保視覺元素與聲明具一致性,避免產生誤導。
第3,永續聲明內容宜完整衡平,不遺漏或隱藏重要訊息,金管會不樂見象徵性揭露及選擇性揭露,金融業在呈現永續正面訊息時,若同時存有可能對永續產生負面影響的訊息,應一併提供。
金管會並明確表態,金融業不宜僅以碳抵換宣稱具永續特徵。碳抵換指的是金融業為抵銷所產生碳排而執行的行為,例如購買碳權。金管會認為,企業應先減碳,減不下來的額度才適合購買碳權,這是國際共識,因此,金融業不宜僅以購買碳權等碳抵換行為,宣稱自身落實永續。
第4,永續聲明涉及比較時,目的應是讓消費者或投資人能在資訊充足下作選擇,而非以打壓對手為目的,因此比較應公平且具可比性,金融業並應適時監控行銷行為,避免行銷噱頭出現與實際不符的情況。
金管會也明定,若金融業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僅符合法令要求最低標,聲明文字應避免誤導消費者或投資人以為金融業永續特徵優於同業。
第5,永續聲明宜確保符合永續規範,若使用外部永續資料,金融業應對資訊提供者進行盡職調查,並應進行風險監控確保投資決策確實符合永續聲明。
在永續管理上,金管會明定,金融業作出永續或綠色聲明前,董事會或高階管理階層應要求須經內部覆核或外部第三方機構驗證,並持續監督實際作為確實符合所作永續聲明;董事會並應要求建立定期檢視的內控或風管機制,監督公司將ESG納入營運及風險管理決策流程,配置充分人力和給予人員必要訓練。
劉秀玲說明,金管會將一步一步來,不會一開始即強制性規範,而是行政指導先行,待指引施行一段時間後,將逐步參考國際趨勢並視業界適用情形,有可能逐步走向自律規範,長期也不排除再提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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