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 中央社
駁斥工會不實指控 中運:堅守依法行政原則
中運企業工會(簡稱中運工會)今天前往勞動部訴求工作權保障。中運公司今天表示,工會不實指控中運違法中斷下船船員投保,公司深表遺憾,中運依國際慣例與船員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已有最高法院判決確認無疑義。
中運工會今天表示,中鋼通運(簡稱中運)為中鋼集團旗下100%持股的子公司,今年7月起違法中斷其所聘僱的台灣船員勞健保,長時間拖延遲遲不肯再次派任在岸的台灣船員上船工作,變相逼退台灣船員,導致目前已超過300個台灣船員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中運發出新聞稿回應,公司依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契約到期的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
中運也提到,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因船員工作是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
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的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此外,中運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並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表示,公司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名至50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
另,中運公司為體恤下船船員,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中運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
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只是8月7日及8月26日2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的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公司為無雇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
中運工會今天表示,中鋼通運(簡稱中運)為中鋼集團旗下100%持股的子公司,今年7月起違法中斷其所聘僱的台灣船員勞健保,長時間拖延遲遲不肯再次派任在岸的台灣船員上船工作,變相逼退台灣船員,導致目前已超過300個台灣船員及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中運發出新聞稿回應,公司依法與船員簽署定期契約,契約到期的船員辦理退保,符合現行法規、主管機關函釋及業界做法。船員下船退保,僅代表當次契約結束,並不影響未來派船機會,與工作權無關。
中運也提到,國內外航商與國際船員普遍簽定的雇傭契約,採行「定期契約」,因船員工作是屬特定性工作,實務上船員以定期契約在船上工作,下船契約結束後可依照自身需求安排休息天數,航商無法強迫其上船。
加上船員勞動市場屬國際市場,世界各國規範的勞動條件各異,採用國際公約認可的定期契約形式,已公認為兼顧船員工作權與身心健康的最佳方案。
此外,中運公司依照國內船員法及國際公約規範,與聘僱船員簽署定期雇傭契約,並在契約期間為船員投保勞健保,和國內其他航商做法一致,且經最高法院判決確認,並無疑義。僱用契約到期後的下船船員,可依勞保條例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轉至船長公會或中華海員總工會投保,此作法也是國內業界慣例,且已行之有年。
中運表示,公司依法未給予僱用契約到期的下船船員投保後,至今仍維持相同船員調派及執行航運任務,每月約有30名至50名船員上下船,調派人數與過往相當。
另,中運公司為體恤下船船員,勞資雙方於今年7月10日進行協商,對於退休金、福利金保障及加發再上船獎金等,均有簽署協議,未料中運工會片面否定共識,訴求一變再變,令資方無所適從。
此外,中運工會日前曾向法院聲請「中運公司不得針對下船船員退保之定暫時狀態」,只是8月7日及8月26日2次遭法院駁回,法院認為退保不影響船員自行投保的社會保險保障,且退保後的船員陸續有再簽訂定期契約上船,證明中運公司為無雇傭關係船員退保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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