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8 | 中央社
囤房稅2.0獨立車位疑義 財部:溢繳將主動儘速退稅
囤房稅2.0今年首度開徵,財政部今天表示,已發函地方政府,重申單獨權狀車位或泳池等公共設施該適用自住或非自住稅率,應跟隨主建物認定;同時,若僅有一戶自住房屋,即便車位是單獨權狀,也不會將其算為另一戶房屋,影響適用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的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地方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針對溢繳稅款者,也將主動儘速辦理退稅。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
今年首度開徵的囤房稅2.0規定,如果在全台僅有1間自住房屋,其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優惠房屋稅率1%;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適用稅率為1.2%,與非自住的稅率區間1.5%至4.8%相比,自住稅率優惠許多;非自住房屋中,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適用稅率區間為1.5%至2.4%。
財政部今天進一步表示,考量2.0新制就自住房屋增訂辦完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完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3月24日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針對獨立權狀車位被認為是多一戶非自住房屋而遭多課稅狀況,財政部指出,已於上週發函地方政府,重申若主建物已按自住稅率核課房屋稅,其附屬的單獨權狀停車位或公共設施(比如泳池)也是供自用、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者,則隨主建物併同按自住稅率課徵。
至於單獨建物所有權狀的停車位或公共設施,是否計入全國持有房屋戶數,財政部說明,考量這部分不具住宅性質,並非供納稅義務人實際居住,因此不納入全國持有房屋戶數計算,以維護民眾權益。
換言之,若民眾全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即便車位是單獨權狀,也不會將車位視為另一戶房屋,該民眾仍可適用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目前遇到獨立權狀車位被認為是多一戶房屋而遭多課稅的個案,以新北市為主,約有9000多件,地方政府會重新核發稅單。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有疑義申請更正案件,經查原核定稅額有誤者,地方稽徵機關將重新寄發繳款書並展延繳納期間;針對溢繳稅款者,也將主動儘速辦理退稅。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
今年首度開徵的囤房稅2.0規定,如果在全台僅有1間自住房屋,其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排除豪宅),將享有優惠房屋稅率1%;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適用稅率為1.2%,與非自住的稅率區間1.5%至4.8%相比,自住稅率優惠許多;非自住房屋中,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適用稅率區間為1.5%至2.4%。
財政部今天進一步表示,考量2.0新制就自住房屋增訂辦完戶籍登記要件及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為落實自住、出租房屋輕稅目標,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減少徵納爭議,已宣布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完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與3類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由3月24日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符合自住或出租要件,儘速於今年6月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針對獨立權狀車位被認為是多一戶非自住房屋而遭多課稅狀況,財政部指出,已於上週發函地方政府,重申若主建物已按自住稅率核課房屋稅,其附屬的單獨權狀停車位或公共設施(比如泳池)也是供自用、而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者,則隨主建物併同按自住稅率課徵。
至於單獨建物所有權狀的停車位或公共設施,是否計入全國持有房屋戶數,財政部說明,考量這部分不具住宅性質,並非供納稅義務人實際居住,因此不納入全國持有房屋戶數計算,以維護民眾權益。
換言之,若民眾全國僅有一戶自住房屋,即便車位是單獨權狀,也不會將車位視為另一戶房屋,該民眾仍可適用單一自住優惠稅率1%。
目前遇到獨立權狀車位被認為是多一戶房屋而遭多課稅的個案,以新北市為主,約有9000多件,地方政府會重新核發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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