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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 中央社

6事業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展延 公平會有條件通過

台灣業者合船進口玉米行之有年,公平會認為,此事雖屬聯合行為,但台灣幾乎全仰賴進口,此舉有益整體經濟利益及公共利益,今天委員會議決議有條件同意延展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聯合行為期限5年。

玉米是養殖畜禽飼料最主要原料,台灣幾乎全仰賴進口,業者為了降低玉米進口成本,採行合船進口模式已經行之有年。

大成長城公司等6家事業合船進口玉米,之前已經申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公平會於109年5月21日附加負擔予以許可,因許可期限將屆,因此大成長城公司等6家事業依公平交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申請延展許可期限。

公平會今天委員會議通過,依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16條第2項規定,准予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業延展合船進口玉米的期限5年,許可期限至119年5月31日止。

公平會認為,業者合船進口玉米,可降低進口成本,分散風險,並節省採購成本。此外,玉米是自由進口商品,事業可自由選擇參與合船進口、自行貨櫃進口或直接由穀物供貨商以專船銷售,進口管道多元,市場上也有其他合船組或進口業者相互競爭,此案的合船組業者有誘因將節省的成本反映在售價上,進而使相關經濟效益擴散至消費者。

綜合上述考量,公平會指出,實施合船進口玉米有益於整體經濟及公共利益,因此准予附加負擔許可延展期限5年,負擔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不得利用此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行為;申請人不得利用此許可限制任一申請人自由決定其合船進口數量,或禁止任一申請人自行採購進口;申請人應將此聯合行為的執行情形,按季函報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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