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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 中央社

防詐領私菸酒案檢舉查緝獎金 財部研議3面向精進

海巡署偵查員涉勾結私菸集團、詐領檢舉獎金,引起社會關注。為避免不肖人士非法詐領,財政部研議3面向修正規定,包含增訂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金審核原則與內稽內控制度,以及查緝人員詐領獎金追繳機制,並將檢討獎勵金計算方式。

媒體6月10日揭露檢廉偵辦中部地區私菸案,意外起獲海巡署偵查員及地方員警長期配合私菸集團成員,利用街友、低收入戶充當裁罰人頭,藉此詐領高額私菸查緝獎金,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財政部國庫署業隨即於6月11日發函給各地方政府,應就違規菸酒案件的沒收或沒入物品,務必妥善保管,並確實銷毀至不堪使用為止;同時提醒於裁處時,注意檢舉人及受處分人的真實身分,依法查處及嚴謹處理違章案件。

國庫署進一步在6月24日召開會議,研商提升查緝私劣菸品(含加熱菸)效能,並決議修正「114年度加強查緝私劣菸酒策進計畫」。

為防止查獲的私劣菸酒原料及器具再度流供非法用途,國庫署在計畫中增訂於判決或處分確定後6個月內,將沒收或沒入物確實銷毀至不堪使用為止,但實務上若有執行困難,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銷毀,則應敘明理由及預定銷毀期程,簽報核可後,於1年內完成銷毀。

同時,為避免不肖人士非法利用獎勵金核發機制,財政部近日開會研商如何精進請領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作業。

根據會議決議,國庫署將研議修正「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方向上,可能會增訂查緝機關(比如地方政府,或海巡、海關、法務部調查局等)應建立核發獎勵金的審核原則,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同時,國庫署將研議增訂,查緝人員若詐領獎金,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後,可免經訴訟即追繳獎金的機制。

另據現行給獎規定,查緝機關獎勵金每案最高額以600萬元為限,檢舉人的獎勵金每案最高額以480萬元為限,如果為吹哨者則每案最高額以600萬元為限;獎金都是由主辦查緝機關、協助查緝機關依獎勵辦法規定上限辦理分配。目前國庫署亦正研議檢討獎勵金計算方式,不過如何調整尚未定案。

此外,國庫署說明,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違規菸酒案件於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由承辦機關(地方政府)逐案函報國庫署申請發給獎勵金;獎勵金是發給檢舉人及查緝機關,國庫署並未支領獎勵金。

彰化地檢署於7月10日指出,偵辦海巡署偵防分署勾結私菸集團、詐領檢舉獎金等案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姓少校偵查員等6人,林男犯罪所得超過300萬元,收賄部分具體求處15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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