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03 | 中央社
財部: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及穩定幣 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考國際法例,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
財政部表示,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是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因此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由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等,是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的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的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補充,國際間與台灣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及歐盟等,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台灣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法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的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此外,財政部表示,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考量它是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數位資產或商品,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呼籲,從事這類交易的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透過新聞稿說明,近年來數位經濟及區塊鏈技術急遽發展,國內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日趨頻繁,虛擬資產課稅議題廣為外界關注。
財政部表示,考量國際間就虛擬資產課稅情形,主要是由主管機關先行納管定性,稅務機關再據以課稅,因此配合115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虛擬資產服務法,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對虛擬資產的課稅規定,核釋營業人銷售該法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課徵營業稅,以供徵納雙方依循。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原則,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等投資工具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課徵營業稅。由於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虛擬資產,如比特幣、乙太幣等,是以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為限;同條第6款所定的穩定幣亦為該法所稱虛擬資產的一種,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因此,營業人銷售渠等虛擬資產,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補充,國際間與台灣加值型營業稅稅制相近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及歐盟等,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亦不課徵營業稅,台灣作法與國際趨勢一致。
財政部提醒,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法為他人提供虛擬資產交換等相關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取得的代價,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此外,財政部表示,非同質化代幣(NFT)尚非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的虛擬資產,考量它是表彰價值具有特定性及不可替代性的數位資產或商品,如表彰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等,因此,營業人銷售NFT或持以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亦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呼籲,從事這類交易的營業人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若有短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法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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