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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5 | news586

114年期房屋稅申報 自住住家用房屋延長至6月2日

114年期房屋稅申報 自住住家用房屋延長至6月2日

【記者林家慶報導】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本年3月24日放寬至本年6月2日。

自113年7月1日起,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有3要件;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二、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如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114年期房屋稅繳款書已委託郵局於4月21日寄發,許多民眾接到繳款書後詢問房屋為自住房屋為何適用非自住稅率?財稅局說明,雖然有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本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放寬至6月2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並至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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