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龍頭」未出線 沃旭:持續與台灣合作
沃旭能源今(12)日表示,區塊開發第1階段 (3.1)及3.2的諸多挑戰和學習經驗,應轉化爲離岸風電產業的成長動能,期待與台灣政府及各界持續合作,促進台灣綠能順利建置。(圖/記者許家禎攝,2023.10.18)
[NOWnews今日新聞]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2期(3.2)昨(11)日截止收件,經濟部能源署表示,5家獲配業者全數送件辦理簽約,但並不包括國際風電龍頭沃旭能源。沃旭能源今(12)日表示,區塊開發第1階段 (3.1)及3.2的諸多挑戰和學習經驗,應轉化爲離岸風電產業的成長動能,期待與台灣政府及各界持續合作,促進台灣綠能順利建置。
據3.2 期選商結果,共有科理歐永續能源(Corio Generation)、德能、CIP、風睿能源(SRE)、森崴集團、沃旭能源共6家開發商皆遞送投摽文件。
然而,按照當初遴選規則,最終會按照國產化程度去決定分配順序,而由於風睿能源的「海廣風場」與沃旭能源的「大彰化東北風場」屬於重複風場,但是前者排序第2,沃旭能源排序第3,因此沃旭沒有辦法重複分配,因此是「6家投標、5家獲配、5家獲配全數簽約」。
沃旭能源並未如願在3.2得到風場,再加上3.1時未參與投標,迄今為止的區塊開發兩階段均未參與風場建設。
沃旭能源表示,將會繼續關注區塊開發各階段獲配案場的執行細節,期望主管機關能依競標規則,透明公開地審查各專案的產業關聯承諾,「我們認為區塊開發3-1及3-2期的諸多挑戰和學習經驗,應轉化成台灣離岸風電的成長動能」,期待與台灣政府及各界持續合作,促進台灣綠能順利建置、健全產業發展。
另外,經濟部上週表示,與歐盟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爭議已經完成「拆彈」,台灣方在3.2名列不可抗力因素的「通案原則、個案審查」的作法,也同意區塊開發第3階段(3.3),不再強制國產化政策;歐盟也同意暫時不朝向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
針對台灣與歐盟就離岸風電在地產業關聯性政策的諮商結果,沃旭能源表示尊重,「台灣是我們亞太區的重要市場,未來我們將繼續在此專注於開發、建置及運維離岸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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