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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 今日新聞

12家融資租賃9月納管 違法最重可罰千萬

12家融資租賃9月納管 違法最重可罰千萬
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發布5項法規,第一階段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預計9月上路,若有違法最重可處千萬罰鍰。(圖/記者顏真真攝)

[NOWnews今日新聞] 為增進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規劃分3階段將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第1階段先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管,並修正包括利率及費用的揭露、不得有暴力討債等10項重點,消費者與業者的消費爭議,適用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相關法規經公告後,9月上旬正式適用,若有違法將可處新台幣30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金管會分3階段納管符合一定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第1階是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第2階段納入金融機構轉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計13家;第3階段將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其餘會員,計15家納入金保法適用範圍。

金管會表示,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金保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的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的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金管會也已在4月23日預告第一階段納管公告及4項金保法授權子法修正草案,6月23日預告期滿,外界對於修正條文內容並無意見,但金管會參酌民間團體建言,就融資租賃公司實務上有使消費者簽具空白本票,以及未提供契約及清償證明等問題,增訂相關管理規範。

至於金管會發布的授權子法修正草案,有10大修正重點。
一、利率及費用揭露:
1、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2、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三、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之業務與金融消費者的還款能力、所能承擔的風險相符。

四、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五、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之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明定,並告知金融消費者。

七、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有代簽章、使金融消費者簽具發票日或金額為空白之本票、未經金融消費者同意或授權而填寫有關業務契約文件及繳款遲延時併收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之情事。

八、 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消費者完成契約訂定後,應即時將該契約交付金融消費者。

九、 如經金融消費者要求,且融資租賃公司確認契約金額及相關費用已清償完畢,融資租賃公司應交付清償證明,載明清償日期及金額。

十、融資租賃公司以應收帳款收買及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辦理融資,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但因併購等依法令規定而有讓與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金管會表示,法規發布後將視業者準備調整之狀況,及配套措施推動情形,自公告日起2至3個月間,另訂生效日期。金管會將持續關注納管成效,並依規劃時程陸續公告第2階段及第3階段納管對象,以提供金融消費者更周全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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