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電子煙重罰10萬 販售最高關7年
持有電子煙最高罰10萬元、製造販售最高關7年!行政院25日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大幅提高電子煙等類菸品的罰則至5百萬,更首度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但修法也提供一個月緩衝期。另外也將對網路違法資訊建立屏蔽機制,並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1個月處理違禁菸品
國健署長沈靜芬指出,此次修法將「類菸品」(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核定之指定菸品的持有行為,首度納入行政罰,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使用類菸品的罰鍰也同步提高至相同區間,較現行大幅加重。
考量持有人需合理時間處理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另外,指定菸品(如加熱菸)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須標示警示圖文,且僅得於合法販菸場所販售,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
販售最高罰5百萬
在刑罰面向,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全面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衛福部指出,電子煙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是提高刑度的主要考量。
對於入境旅客,修正草案則採差異化處理,少量攜帶電子煙入境者(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處行政罰新台幣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但若一年內再犯,則改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罰金100萬元以下,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的處理模式。
網路屏蔽與檢舉獎勵
在網路管理方面,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從源頭降低違法菸品資訊散播風險。衛福部也建立檢舉獎勵制度,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核定指定菸品者給予獎勵,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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