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不能再用「傳播妹」! 衛福部新指引下禁令:這是美化性剝削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台北市發生私立幼兒園狼師性侵幼童案件,卻因法令限制新聞報導細節,引爆輿論質疑是在保護加害人,導致不知情的人受害,衛福部為此緊急制定「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今(12)日正式公布內容,放寬限制,媒體只要做到五大注意事項,就不會挨罰,指引也首度點名,未來報導內容不能出現美化性剝削的字眼如「傳播妹」、「公關妹」,且報導到非法網站,如「創意私房」,也應該隱去其名「創X私O」以免有促銷廣告之嫌。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張秀鴛表示,「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後,未來媒體要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相關新聞,沒有問題,前提只要不揭露被害人身份、孩子的資訊就可以;另外,如果事件加害人在報導當下還繼續在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內服務,也解禁,允許媒體可以報導機構的名稱,以避免有其他潛在受害者受害,讓機構可以做好防範措施。
除了以上二點條件之外,衛福部說,只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媒體也通通可以報導。
張秀鴛說,「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這一次也特別針對媒體報導時應注意事項,明確列出五點,像是不可以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她舉例,像過去媒體在報導跟性剝削相關的新聞時,常把伴遊、陪唱、陪舞、坐檯陪酒等,用「傳播妹」、「公關妹」等文字,就屬於美化,讓閱聽大眾看起來好像就不違法了。
另外, 指引也強調媒體要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張秀鴛表示,這是為了不要去促銷、不要去廣告這些非法網站,至於具體如何作法?她說,相關媒體已經很有經驗,可以用「OOXX」來隱去名稱。
張秀鴛說,不過「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只是行政指導,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有不當揭露被害者資訊,仍得回歸兒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及刑法性影像事件相關法令的規定去開罰。
衛福部「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公布的五大注意事項如下:
(一)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避免對其為侵入式採訪或拍攝,造成二度傷害。
(二)媒體報導或記載,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標籤化或主觀敘述。
(三)新聞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且不得過度描述(繪)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性暴力事件發生、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
(四)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標題、內文之用字用語,避免強調非法網站,及可能強化「兒童或少年可做為性的對象」、「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迷思」,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或文意。
(五)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應適時宣導、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鈞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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