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卵B生+指定精子=實質代孕 人工生殖修法偷渡代孕?!/ 張文昌

張文昌(台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常務理事)
行政院於 2025 年 12 月 11 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放寬人工生殖規範,開放女女同婚伴侶、年滿18歲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草案第七條開放女女同性雙方由一方提供子宮、他方提供卵子之方式(ROPA,俗稱A卵B生) 實施人工生殖,極可能為代理孕母開後門,並傷害兒童權益,理由如下:
一、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同法第4條規定:「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為有效。」依法進行同性婚姻登記,只需要兩位證人簽名,對雙方真實關係並無任何實質審查程序。
二、 依行政院版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五、人工生殖機構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受術配偶任一方或受術未婚女性要求,使用特定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或應捐贈人要求,將其捐贈之生殖細胞使用於特定受術配偶或受術未婚女性。」
三、 A卵B生違反「自己子宮自己使用」的社會共識,一旦開放,可能造成想要尋求代孕的女性利用辦理同性婚姻登記,將本身卵子與指定捐贈的精子結合,再將胚胎殖入與其辦理婚姻登記之另一位女性子宮,同時透過受理精子捐贈的醫療院所使用特定捐贈人的精子,等於將另一位婦女作為其代理孕母,將懷孕及生育風險轉嫁到另一人身上,達到實質代孕的目的與結果。醫療院所一旦被查獲使用特定捐贈人的精子,只會被罰20萬到100萬,比去國外代孕動則好幾百萬便宜太多了。
四、 A卵B生實質打破我國法律長期以來藉以保障兒童身分權益,強調親子關係必須建立在實際血緣基礎上的「血緣真實」與「分娩者為母」原則(民法1063條),讓孩子出生後沒有一個明確的血緣母親,在雙方同性關係終止後將影響孩子受照顧的實質權利。
目前的修法草案內容非常可能為代理孕母開後門,並將嚴重傷害弱勢婦女權利及兒童最佳利益,呼籲行政院應撤回、立法院應評審此危害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的修法草案。
真正愛孩子、想要孩子應鼓勵收養,而非開放單女、女女人工生殖。諷刺的是,台灣號稱人權國家,並面臨嚴重少子女化,每年卻有上百個「台灣之子」因國內無人收養而出養到國外(113年統計,國內收養89人,跨國境出養109人,尚未完成媒合出養384人),難道不應該徹底檢討?!(圖片翻攝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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