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 中央社
INTERPOL未納台灣為政治犧牲專業 中國緊箍咒無解?
台灣爭取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多年,卻因中國阻撓,持續未能如願。不過,根據INTERPOL官方文件及專家法律見解,INTERPOL實無正當理由受中國的政治緊箍咒影響,犧牲全球安全。
法網恢恢疏漏台灣不利全球安全
第92屆INTERPOL大會4至7日在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市(Glasgow)舉行。前來參加周邊會議的警政署國際組組長林妙齡告訴中央社,台灣遭INTERPOL排除就像一般人沒被拉進LINE等通訊軟體的聊天群組一樣,必須靠在群組內的「好友」通風報信。
這意味台灣必須仰賴其他國家的善意、以及個別國家對特定案件或議題的重視程度,以取得打擊或預防犯罪所需情資;不在群內的台灣也無法即時與各國分享資訊、貢獻專業。
同樣在格拉斯哥與會的警政署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科長李昆達舉例,台灣早在10多年前即開始針對日益國際化、手法持續翻新升級的詐欺活動向個別國家提出警告,原因包括「專業能力」極具「國際競爭力」的詐欺組織已從台灣擴散至亞洲其他地方,進而廣及歐洲等更遠地區。
然而,台灣無法透過INTERPOL通報各國,不少國家甚至對台灣的示警不以為意。如今許多國家深受詐欺所害,近3年還有歐洲國家主動請求台灣分享執法經驗和專業知識。李昆達感嘆,這些明明都是好幾年前就可以做的事。
打擊犯罪忌諱「千金難買早知道」。INTERPOL有19個資料庫,台灣都無法使用,甚至無法即時接獲最高級別緝捕通報「紅色通報」(Red Notice)。等到台灣知悉有遭緝捕的外籍人士隱匿台灣,或者其他國家得知有重大嫌犯從台灣輾轉入境,可能已「太遲」。近日轟動一時的西班牙詐欺要犯在台隱匿身分5年、成功開啟事業第二春,即是一例。
儘管如此,林妙齡強調,台灣的刑事偵查能力已獲其他國家肯定。
知名案例包括2016年東歐犯罪集團駭入第一銀行系統,遠端遙控並自ATM盜領新台幣近8400萬元。類似案件之前曾發生於歐美30多國、逾100間銀行,但林妙齡說,短時間內成功掌握、逮捕關鍵人物的,只有台灣。刑事局後來也獲邀前往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分享執法經驗。
中國政治干預 INTERPOL未能謹守專業獨立
然而,中國似乎不樂見台灣直接與其他國家進行司法合作。曾任駐外警察聯絡官近13年的李昆達告訴中央社,由INTERPOL經手的台灣與其他國家的聯繫,所有訊息都看不見台灣及相關國家承辦警官的聯絡資料,因為「被抹掉了」。
更荒謬的是,其他國家經由INTERPOL與台灣聯繫往來,「北京都會收到一份複本」。
李昆達指出,按現有安排,其他國家可以透過INTERPOL向台灣發送合作請求及其他資訊,但必須由INTERPOL法國總部轉交日本的中央警政單位通知台灣,而來自台灣的回覆也必須循此路徑抵達洽詢國家。
過程中,來自台灣的訊息一進入INTERPOL,所有具「國家」意涵的表述就會被「修改」、遭強制加入中國元素,例如改為「中國台灣」(China Taiwan)。
這顯然違反INTERPOL自我標榜的「獨立性」和「政治中立」。李昆達指出,中國在INTERPOL的影響力和法律戰沒有弱化跡象。
INTERPOL成員不限主權國家 台灣並非只能成為觀察員
李昆達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提到,相較於正式成員身分,台灣爭取成為「觀察員」無關會員代表權、也無涉主權議題,較不易引起爭議。此外,根據規定,只要INTERPOL邀請,非成員國即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大會。
然而,觀察員無法使用INTERPOL資料庫。同時,在INTERPOL現有196個成員中,並非所有成員都是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或State),而是也包括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非主權國家實體(country),例如位於加勒比海的荷屬阿魯巴(Aruba)、荷屬聖馬丁(Sint Maarten)等。
專精國際公法和憲法研究的英國華瑞克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學院教授郭銘松向中央社指出,無論INTERPOL章程如何規定,即便僅允許States成為正式成員,只要台灣視自己為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State),即可嘗試爭取。爭取成為正式成員、或是僅尋求「有意義參與」,是台灣的選擇。
郭銘松不諱言,其中牽涉的不僅是法律,還有政治問題。他提到,台灣考量的因素或許有七大工業國集團(G7)成員等「理念相近夥伴」給台灣劃定的「有意義參與」界線。
G7國家和歐盟目前僅在不以「主權國家」為資格前提的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正式成員。
然而,INTERPOL不僅不是聯合國專門機構,其章程針對成員資格,使用的也是country,而非State一詞。
2017年於北京舉行的第86屆大會上,INTERPOL通過GA-2017-86-RES-01決議,其中提到應將INTERPOL章程中的country解釋為State,並僅開放主權國家(State)成為正式成員。
決議附件並提到,考量是否給予正式會員資格時,一個重要因素是提出申請的實體是其他跨政府組織的成員,特別是聯合國正式成員或觀察員國家(Observer State)。
不過,重要著作包括INTERPOL法律專書的國際公法學者、律師貝里(Stephen Bailey)曾於2022年撰文指出,GA-2017-86-RES-01決議是試圖以「解釋」掩飾對INTERPOL章程的實質變更,卻未遵循既定的章程修訂程序。
貝里強調,無論從章程本身、或是成員實際組成判斷,INTERPOL的正式成員為countries,成員資格不應與主權國家(State)地位掛勾。
貝里並以台灣為例指出,台灣在1961至1984年曾為INTERPOL正式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4年申請成為INTERPOL正式成員,並要求INTERPOL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成功入會。根據INTERPOL的歷史文件,台灣方面因為拒絕接受作為中國支局(sub-bureau)續留INTERPOL的安排,而選擇退出INTERPOL。
根據INTERPOL內部相關分析報告,中國會籍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及中華民國(ROC)在聯合國的爭議相似,皆涉及「中國」(China)代表權問題。
擁有近2400萬人口、境內機場人流量每年可達7200萬人次的台灣,因此無法透過INTERPOL向世界各刑事警察機關提供、或取得協助。貝里指出,這是跨國警務合作一大盲點。
INTERPOL是否能為了全球安全,勇於抵抗北京的政治操作,有待觀察。同時,當台灣加強反制北京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反對北京將決議與「一中原則」掛勾,台灣如何在爭取參與INTERPOL的論述和行動上提升打擊精準度、採取更創新進取的作為,或許值得進一步思考。
法網恢恢疏漏台灣不利全球安全
第92屆INTERPOL大會4至7日在英國蘇格蘭格拉斯哥市(Glasgow)舉行。前來參加周邊會議的警政署國際組組長林妙齡告訴中央社,台灣遭INTERPOL排除就像一般人沒被拉進LINE等通訊軟體的聊天群組一樣,必須靠在群組內的「好友」通風報信。
這意味台灣必須仰賴其他國家的善意、以及個別國家對特定案件或議題的重視程度,以取得打擊或預防犯罪所需情資;不在群內的台灣也無法即時與各國分享資訊、貢獻專業。
同樣在格拉斯哥與會的警政署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科長李昆達舉例,台灣早在10多年前即開始針對日益國際化、手法持續翻新升級的詐欺活動向個別國家提出警告,原因包括「專業能力」極具「國際競爭力」的詐欺組織已從台灣擴散至亞洲其他地方,進而廣及歐洲等更遠地區。
然而,台灣無法透過INTERPOL通報各國,不少國家甚至對台灣的示警不以為意。如今許多國家深受詐欺所害,近3年還有歐洲國家主動請求台灣分享執法經驗和專業知識。李昆達感嘆,這些明明都是好幾年前就可以做的事。
打擊犯罪忌諱「千金難買早知道」。INTERPOL有19個資料庫,台灣都無法使用,甚至無法即時接獲最高級別緝捕通報「紅色通報」(Red Notice)。等到台灣知悉有遭緝捕的外籍人士隱匿台灣,或者其他國家得知有重大嫌犯從台灣輾轉入境,可能已「太遲」。近日轟動一時的西班牙詐欺要犯在台隱匿身分5年、成功開啟事業第二春,即是一例。
儘管如此,林妙齡強調,台灣的刑事偵查能力已獲其他國家肯定。
知名案例包括2016年東歐犯罪集團駭入第一銀行系統,遠端遙控並自ATM盜領新台幣近8400萬元。類似案件之前曾發生於歐美30多國、逾100間銀行,但林妙齡說,短時間內成功掌握、逮捕關鍵人物的,只有台灣。刑事局後來也獲邀前往歐洲刑警組織(Europol)分享執法經驗。
中國政治干預 INTERPOL未能謹守專業獨立
然而,中國似乎不樂見台灣直接與其他國家進行司法合作。曾任駐外警察聯絡官近13年的李昆達告訴中央社,由INTERPOL經手的台灣與其他國家的聯繫,所有訊息都看不見台灣及相關國家承辦警官的聯絡資料,因為「被抹掉了」。
更荒謬的是,其他國家經由INTERPOL與台灣聯繫往來,「北京都會收到一份複本」。
李昆達指出,按現有安排,其他國家可以透過INTERPOL向台灣發送合作請求及其他資訊,但必須由INTERPOL法國總部轉交日本的中央警政單位通知台灣,而來自台灣的回覆也必須循此路徑抵達洽詢國家。
過程中,來自台灣的訊息一進入INTERPOL,所有具「國家」意涵的表述就會被「修改」、遭強制加入中國元素,例如改為「中國台灣」(China Taiwan)。
這顯然違反INTERPOL自我標榜的「獨立性」和「政治中立」。李昆達指出,中國在INTERPOL的影響力和法律戰沒有弱化跡象。
INTERPOL成員不限主權國家 台灣並非只能成為觀察員
李昆達接受中央社採訪時提到,相較於正式成員身分,台灣爭取成為「觀察員」無關會員代表權、也無涉主權議題,較不易引起爭議。此外,根據規定,只要INTERPOL邀請,非成員國即可以觀察員身分參加大會。
然而,觀察員無法使用INTERPOL資料庫。同時,在INTERPOL現有196個成員中,並非所有成員都是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或State),而是也包括有治理當局、能自主運作的非主權國家實體(country),例如位於加勒比海的荷屬阿魯巴(Aruba)、荷屬聖馬丁(Sint Maarten)等。
專精國際公法和憲法研究的英國華瑞克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學院教授郭銘松向中央社指出,無論INTERPOL章程如何規定,即便僅允許States成為正式成員,只要台灣視自己為國際法意義的主權國家(State),即可嘗試爭取。爭取成為正式成員、或是僅尋求「有意義參與」,是台灣的選擇。
郭銘松不諱言,其中牽涉的不僅是法律,還有政治問題。他提到,台灣考量的因素或許有七大工業國集團(G7)成員等「理念相近夥伴」給台灣劃定的「有意義參與」界線。
G7國家和歐盟目前僅在不以「主權國家」為資格前提的國際組織支持台灣成為正式成員。
然而,INTERPOL不僅不是聯合國專門機構,其章程針對成員資格,使用的也是country,而非State一詞。
2017年於北京舉行的第86屆大會上,INTERPOL通過GA-2017-86-RES-01決議,其中提到應將INTERPOL章程中的country解釋為State,並僅開放主權國家(State)成為正式成員。
決議附件並提到,考量是否給予正式會員資格時,一個重要因素是提出申請的實體是其他跨政府組織的成員,特別是聯合國正式成員或觀察員國家(Observer State)。
不過,重要著作包括INTERPOL法律專書的國際公法學者、律師貝里(Stephen Bailey)曾於2022年撰文指出,GA-2017-86-RES-01決議是試圖以「解釋」掩飾對INTERPOL章程的實質變更,卻未遵循既定的章程修訂程序。
貝里強調,無論從章程本身、或是成員實際組成判斷,INTERPOL的正式成員為countries,成員資格不應與主權國家(State)地位掛勾。
貝里並以台灣為例指出,台灣在1961至1984年曾為INTERPOL正式成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84年申請成為INTERPOL正式成員,並要求INTERPOL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中國」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年成功入會。根據INTERPOL的歷史文件,台灣方面因為拒絕接受作為中國支局(sub-bureau)續留INTERPOL的安排,而選擇退出INTERPOL。
根據INTERPOL內部相關分析報告,中國會籍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及中華民國(ROC)在聯合國的爭議相似,皆涉及「中國」(China)代表權問題。
擁有近2400萬人口、境內機場人流量每年可達7200萬人次的台灣,因此無法透過INTERPOL向世界各刑事警察機關提供、或取得協助。貝里指出,這是跨國警務合作一大盲點。
INTERPOL是否能為了全球安全,勇於抵抗北京的政治操作,有待觀察。同時,當台灣加強反制北京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反對北京將決議與「一中原則」掛勾,台灣如何在爭取參與INTERPOL的論述和行動上提升打擊精準度、採取更創新進取的作為,或許值得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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