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須辦理公司解散呢?需要經過清算或破產程序嗎?
墨新聞|楊秉鈞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公司經營困難?瀕臨破產?不知如何解散公司?我們提供公司法相關條文解讀,詳細說明公司解散程序,讓您正確辦理解散手續,避免法律風險。
【案例事實】
甲成立了一間餐飲相關的股份有限公司,未料遇到疫情,公司經營不善、入不敷出、瀕臨破產,甲遂決定要將公司關閉,請問甲應該怎麼做呢?
文章目錄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6條之1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法第71條第1項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公司法第89條第1項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案例分析】
一、前言:公司怎麼樣才算徹底解散?
解散公司,就像是一個人死亡的過程。那目前我國公司要徹底解散的方式,除了辦理解散登記,還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或是破產程序,所有程序都辦理完成,公司會真正消滅。
(一) 清算是什麼?
如果說設立公司等同於人的出生,那清算就是人死亡後需要辦理的遺產繼承。
(二) 破產是什麼?
破產就是…破產!就是公司沒錢還債,自然也就沒有遺產可以繼承分配。
二、沒有辦理清算或破產會怎樣?
(一) 公司解散程序不能取代公司清算(破產)程序,若未依法辦理清算(破產),公司的法人格仍繼續存在,可能會遇到以下的情況:
(二) 若未依法完成公司清算(破產)程序,日後恐怕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紛爭,套一句廣告詞,既然您遲早要辦,何不一開始就辦?那什麼情況需要辦理呢?到底該如何辦理呢?怎麼確認有無辦理成功呢?以下我們將提供您詳細且完整的全攻略。
三、 什麼情況下需要辦理公司解散程序?
公司法第24條明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而公司法第26條之1亦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解散撤銷之規定。
(一) 依公司法第71條第1項,公司解散時:
(1)公司章程約定的解散事由成就
(2)或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或其他種類公司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解散
(1)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2)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股東人數
(3)與其他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4)經消滅分割之公司
(5)公司破產者
(1)經主觀機關命令解散:
A.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已辦理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B.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且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未辦妥變更名稱登記,再經主管機關令限期辦理仍未辦理者
C.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者。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D.公司位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30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
(2)經法院裁定解散:
A.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
(A)公司資產多數變賣,已無法繼續營業
(B)公司資產遭掏空,並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融資顯有困難
(C)股東間歧見過大,股東會無法決定公司未來發展方向,亦無法改選董監事
B.經股東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若為股份有限公司,僅限於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始可聲請
C.法院應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之意見
D.法院並應通知公司提出答辯
(二) 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以下是幾個比較常見會被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具體事由
註:本討論僅為個案判決探討,實際狀況會依個別案件狀況而有所差異喔!
服務電話:07-727-8008
服務信箱:wanghanyilawyer@gmail.com
服務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永裕街42-12號1樓
連結網址:https://www.wlaw.tw/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何時須辦理公司解散呢?需要經過清算或破產程序嗎?
最新法律新聞
-
網購商品想退貨,消費者真的不能擅自拆封、並且要額外付退貨費用嗎?
(18 小時前) -
何時須辦理公司解散呢?需要經過清算或破產程序嗎?
(2 天前) -
非都市土地?
(5 天前) -
「住宅」登記用途引消費糾紛 中市消保官提醒:購屋前務必確認土地「使用分區」與房屋「主要用途」
(5 天前) -
非法清理廢棄物,可能會面臨廢棄物清理法中的何種法律責任?
(6 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