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北建案契約審閱設限 消基會促加強查核
「雙北不少建案有契約審閱附加不合理條件的狀況,呼籲政府加強稽查,民眾也要勇於拒絕!」消基會3日公布雙北建案購屋契約調查,發現有建商要求需付定金或留證件影本,但依照《消保法》規定,應提供5日審閱期且不得附帶條件。消基會也喊話建商主動提供契約,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
審契約不附加條件
消基會董事長鄧惟中表示,他們在4月底到7月,針對台北市及新北市建案進行實地調查,發現多數案場雖受《消費者保護法》第11之1條規範,應提供至少五日契約審閱期且不得附加條件,實務上仍有拒絕提供契約、不當設限或限制攜回等行為。另外,還有建商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禁止的「顯失公平行為」,被公平會裁罰高額罰鍰。
其中大多違規事件為「附加不合理條件」,例如新北市永和區「新碩永傳」、永和「敦南宴」、「大同新紀元」、「宴京國際煌都」、「新月大河」需付定金或留證件影本;「鼎吉水岸」攜回契約須預付10萬元;「皇居」、「熙鼎九簷」要求先付定金;「頂溪大苑」、「敘文山」等僅能現場翻閱或拍照契約書,雖形式合規,但實質上削弱審閱期保障效果。
盼擴大主動稽查
但消基會也表示,「馥華之道」、「文華苑」、「合康雙匯」、「朗沐」、「國家新美院」、「緻信義」、「大隱青后」、「國美榕遇」、「詠論朔望」、「京旺 大安 the ONE」、「富都馨」、「元利四季莊園」、「漢皇蒔序」、「丰景」、「毅聯WIN」、「三盤橋峯」等案場,均明確提供契約書或以合理方式讓消費者攜回審閱,值得肯定。
「應建立主動稽查建商的機制!」消基會建議政府,針對拒絕提供契約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案場,建立主動稽查機制,並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裁罰,同時公布違規名單,形成市場壓力;他們也呼籲建商,主動提供契約並解說重點條款,落實無附加條件原則。
買房要先諮詢
消費者則要堅持行使審閱權,不接受任何附加條件限制尤其是要付定金、身份證影本等條件,並善用審閱期並諮詢律師、地政專家或消保團體,確保理解契約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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