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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PChome書店

論法的精神(上卷)

論法的精神(上卷)論法的精神(上卷)
作者:孟德斯鳩(montesquieu) 出版社:五南 出版日期:2019-06-28 00:00:00

<內容簡介>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今天的讀者可以從《論法的精神》中獲得啟示,懂得如何從黑格爾主義到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處於平衡,其方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思考,既像馬克思主義那樣肯定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又不把歷史的進程視為機械的因果關係發展的結果,也不把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僅僅歸結為人類所創造的最佳的上層建築。

★目錄:

《論法的精神》導讀
譯者附言
總目次

論法的精神

說明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第二節 自然法
第三節 人為法

第二章 直接源自政體性質的法
第一節 三種不同政體的性質
第二節 共和政體和與民主相關的法
第三節 與貴族政治性質相關的法
第四節 法律與君主政體性質的關係
第五節 與專制政體性質相關的法律

第三章 三種政體的原則
第一節 政體性質和政體原則的區別
第二節 各種政體的原則
第三節 民主政體的原則
第四節 貴族政體的原則
第五節 美德絕非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六節 在君主政體中以什麼取代美德
第七節 君主政體的原則
第八節 榮寵絕非專制政體國家的原則
第九節 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 服從在寬和政體與專制政體中的區別
第十一節 對以上所述的思考

第四章 教育法應該與政體原則相適應
第一節 教育法
第二節 君主政體的教育
第三節 專制政體的教育
第四節 古今教育效果的差異
第五節 共和政體的教育
第六節 希臘的一些風尚
第七節 這些奇特的機制在何種場合是良好的
第八節 為古人關於習俗的一個悖論進一解

第五章 立法應該符合政體原則
第一節 本章 的指導思想
第二節 何為政治國家中的美德
第三節 何為民主政體中對共和國的愛
第四節 如何喚起對平等和節 儉的愛
第五節 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確立平等
第六節 民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保持節 儉
第七節 維護民主原則的其他方法
第八節 貴族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九節 君主政體的法律應如何適應政體的原則
第十節 君主政體施政的迅捷
第十一節 君主政體的優越性
第十二節 續前題
第十三節 什麼是專制主義
第十四節 法律應如何適應專制政體的原則
第十五節 續前題
第十六節 權力的授受
第十七節 禮物
第十八節 君主的賞賜
第十九節 三種政體原則的新推論

第六章 各種政體原則的後果與民法和刑法的繁簡、審判形式以及制定刑罰的關係
第一節 各種政體下民法的繁簡
第二節 各種政體下刑法的繁簡
第三節 在什麼政體和情況下法官應依據精確的法律文本審案
第四節 審判方式
第五節 在什麼政體下元首可以充當法官
第六節 君主政體的大臣不應審案
第七節 只有一個法官
第八節 各種政體下的控告
第九節 各種政體下刑罰的輕重
第十節 法國古代的法律
第十一節 民若有德,刑罰可少
第十二節 刑罰的力量
第十三節 日本法律的無效
第十四節 羅馬元老院的精神
第十五節 羅馬法關於刑罰的規定
第十六節 罪與罰的正確比例
第十七節 刑訊罪犯
第十八節 罰金和肉刑
第十九節 同態報復法
第二十節 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節 君主的仁慈

第七章 三種政體的不同原則與節 儉法、奢侈和婦女地位的關係
第一節 奢侈
第二節 民主政體下的節 儉法
第三節 貴族政體下的節 儉法
第四節 君主政體下的節 儉法
第五節 在什麼情況下節 儉法對君主政體有利
第六節 中國的奢侈
第七節 中國奢侈的致命後果
第八節 公眾的節 操
第九節 各種政體下婦女的地位
第十節 羅馬人的家事法庭
第十一節 羅馬的制度如何隨著政體而改變
第十二節 羅馬人對婦女的監護
第十三節 羅馬皇帝制定的對婦女淫亂的刑罰
第十四節 羅馬人的節 儉法
第十五節 不同政體下的嫁妝和婚姻利益
第十六節 桑尼特人的一種優良習俗
第十七節 婦女主政

第八章 三種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一節 本章 的總體思想
第二節 民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三節 極端平等精神
第四節 人民腐化的特殊原因
第五節 貴族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六節 君主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七節 續前題
第八節 君主政體原則腐化的危險
第九節 貴族強烈傾心於保衛王位
第十節 專制政體原則的腐化
第十一節 政體原則的完好和腐化的自然後果
第十二節 續前題
第十三節 誓言對品德高尚人民的效應
第十四節 政制中最細小的變化如何導致原則的毀損
第十五節 保持三種原則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節 共和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七節 君主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十八節 西班牙的君主政體是個特例
第十九節 專制政體的顯著特點
第二十節 以上各節 引出的結果
第二十一節 中華帝國

第二編

第九章 法與防禦力量的關係
第一節 共和國如何獲取安全
第二節 聯邦應由性質相同的國家尤其是共和國組成
第三節 聯邦共和國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四節 專制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五節 君主國家如何獲取安全
第六節 泛論國家的防禦力量
第七節 思考
第八節 當一個國家的防禦力量弱於其攻擊力量時
第九節 相對國力
第十節 鄰邦的衰弱

第十章 法與攻擊力的關係
第一節 攻擊力
第二節 戰爭
第三節 征服的權利
第四節 被征服人民的若干好處
第五節 敘拉古王傑拉
第六節 從事征服的共和國
第七節 續前題
第八節 續前題
第九節 征服鄰邦的君主國
第十節 征服另一個君主國的君主國
第十一節 被征服民族的習俗
第十二節 居魯士的一項法律
第十三節 查理十二
第十四節 亞歷山大
第十五節 鞏固征服成果的新手段
第十六節 從事征服的專制君主國
第十七節 續前題

第十一章 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政制的關係
第一節 本章 總體思想
第二節 自由一詞的多種含義
第三節 自由是什麼
第四節 續前題
第五節 各類國家的目標
第六節 英格蘭的政治體制
第七節 我們所熟悉的君主國
第八節 古人為何對君主政體概念不清
第九節 亞里斯多德的想法
第十節 其他政治家的想法
第十一節 希臘英雄時代的國王
第十二節 羅馬諸王的政體及其三種權力的分配
第十三節 對於國王被逐後的羅馬國家的總體思考
第十四節 國王被逐後三種權力的分配如何開始變化
第十五節 羅馬在共和政體鼎盛時期何以突然失去了自由
第十六節 羅馬共和國的立法權
第十七節 羅馬共和國的行政權
第十八節 羅馬政體中的司法權
第十九節 羅馬諸行省的政體
第二十節 本章 結束語

第十二章 確立政治自由的法與公民的關係
第一節 本章 指導思想
第二節 公民的自由
第三節 續前題
第四節 依照罪行的性質定罪和量刑有利於自由
第五節 某些需要特別克制與慎重的指控
第六節 違背天性罪
第七節 大逆罪
第八節 褻瀆神聖罪和大逆罪的濫用
第九節 續前題
第十節 續前題
第十一節 思想
第十二節 言辭不慎
第十三節 文字
第十四節 懲罰罪惡時對羞恥心的破壞
第十五節 為控告主人而釋奴
第十六節 誣告大逆罪
第十七節 揭發陰謀
第十八節 共和國對大逆罪的過度懲治相當危險
第十九節 共和國如何中止自由的行使
第二十節 共和國中有利於公民自由的法律
第二十一節 共和國的法律對待債務人的殘酷性
第二十二節 君主國裡侵害自由的東西
第二十三節 君主國裡的密探
第二十四節 匿名信
第二十五節 君主國的治國之道
第二十六節 君主政體下的君主應該易於上達
第二十七節 君主的品行
第二十八節 君主應給予臣民的尊重
第二十九節 專制政體下能給予少許自由的民事法
第三十節 續前題

第十三章 稅收和國庫收入額與自由的關係
第一節 國家收入
第二節 重稅本身就是好事的說法沒有道理
第三節 蓄養苦役奴國家的稅收
第四節 蓄養苦役奴的共和國
第五節 蓄養苦役奴的君主國
第六節 蓄養苦役奴的專制國
第七節 非蓄養苦役奴國家的稅收
第八節 如何保持錯覺
第九節 一種惡劣的稅
第十節 稅額大小取決於政體性質
第十一節 稅務犯罪的懲罰
第十二節 稅額與自由的關係
第十三節 在什麼政體下可以增稅
第十四節 賦稅的性質與政體有關
第十五節 自由的濫用
第十六節 穆斯林的征戰
第十七節 增加兵員
第十八節 蠲免賦稅
第十九節 包稅和直接徵稅,哪一個對君主和人民較為適宜
第二十節 包稅人

第三編

第十四章 法與氣候性質的關係
第一節 本章 總體思想
第二節 人在不同氣候下的差異有多大
第三節 某些南方民族的性格矛盾
第四節 東方各國的宗教、習俗、風尚和法律持久不變的原因
第五節 不良立法者助長氣候的弊害,優秀立法者與之抗爭
第六節 炎熱氣候下的耕作
第七節 僧侶制度
第八節 中國的優良習俗
第九節 鼓勵勤勞的方法
第十節 與各民族節 制飲酒有關的法律
第十一節 與氣候疾病有關的法律
第十二節 反對自殺的法律
第十三節 英國氣候的效應
第十四節 氣候的其他效應
第十五節 法律對人民的信任因氣候而異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隸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 民事奴隸
第二節 羅馬法學家對奴役權起源的論述
第三節 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四節 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五節 對黑人的奴役
第六節 奴役權的真正起源
第七節 奴役權的另一個起源
第八節 奴隸制對我們無益
第九節 公民自由已經普遍確立的國家
第十節 各種奴隸制
第十一節 法律應為奴隸制所做的事
第十二節 奴隸制的濫用
第十三節 奴隸眾多的危險
第十四節 武裝的奴隸
第十五節 續前題
第十六節 寬和政體應採取的防備措施
第十七節 主奴之間應有的法規
第十八節 解放奴隸
第十九節 被釋奴和太監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 家庭奴役
第二節 南方地區兩性之間的不平等與生俱來
第三節 一夫多妻制在很大程度上依仗贍養能力
第四節 多偶制的各種情況
第五節 馬拉巴爾一項法律的緣由
第六節 多偶制本身
第七節 多位妻子的平等待遇
第八節 男女隔離
第九節 治家與政治的關係
第十節 東方的道德原則
第十一節 與多偶制無關的家庭奴役
第十二節 天然貞操
第十三節 嫉妒
第十四節 東方的治家之道
第十五節 離婚和休婚
第十六節 羅馬人的休婚和離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何以與氣候性質有關
第一節 政治奴役
第二節 各民族在勇氣方面的差異
第三節 亞洲的氣候
第四節 上述各種因素的後果
第五節 亞歐北方民族都從事征戰而後果卻不同
第六節 亞洲遭受奴役和歐洲享有自由的另一個物質原因
第七節 非洲和美洲
第八節 帝國的首都

第十八章 法與土壤性質的關係
第一節 土壤性質如何影響法律
第二節 續前題
第三節 開發最多的是哪些地區
第四節 土地肥力好壞的其他後果
第五節 島民
第六節 憑藉勤勞開發的地方
第七節 人造工程
第八節 法律的一般關係
第九節 美洲的土地
第十節 人口與謀生方式的關係
第十一節 未開化人與蠻人
第十二節 不事耕作民族的萬民法
第十三節 不事耕作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四節 不事耕作民族的政治狀態
第十五節 使用貨幣的民族
第十六節 不使用貨幣民族的公民法
第十七節 不使用貨幣民族的政治法
第十八節 迷信的力量
第十九節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韃靼人的奴役
第二十節 韃靼人的萬民法
第二十一節 韃靼人的公民法
第二十二節 日爾曼人的一項公民法
第二十三節 法蘭克王的長髮
第二十四節 法蘭克王的婚姻
第二十五節 希爾代里克
第二十六節 法蘭克王的成年年齡
第二十七節 續前題
第二十八節 日爾曼人如何收養義子
第二十九節 法蘭克國王嗜血成性
第三十節 法蘭克人的公民會議
第三十一節 墨洛溫王朝僧侶的權威

第十九章 法與民族的普遍精神、習俗和風尚賴以形成之原則的關係
第一節 本章 的議題
第二節 接受良好的法律需要充分的精神準備
第三節 暴政
第四節 普遍精神
第五節 切忌改變民族的普遍精神
第六節 並非一切都需要糾正
第七節 雅典人和斯巴達人
第八節 社交習性的效應
第九節 民族的虛榮和傲慢
第十節 西班牙人的性格和中國人的性格
第十一節 一點感想
第十二節 專制主義國家的習俗和風尚
第十三節 中國人的風尚
第十四節 何為改變一個國家的習俗和風尚的自然手段
第十五節 治家對治國的影響
第十六節 某些立法者如何混淆支配人的諸原則
第十七節 中國政體獨具的特點
第十八節 上節 引出的結果
第十九節 中國人如何將宗教、法律、習俗和風尚融為一體
第二十節 為中國人的一種反常現象進一解
第二十一節 法律應如何與習俗和風尚相關
第二十二節 續前題
第二十三節 法律如何追隨習俗
第二十四節 續前題
第二十五節 續前題
第二十六節 續前題
第二十七節 法律如何有助於一個民族的習俗、風尚和性格的形成

第四編

第二十章 就貿易的性質及特徵論法與貿易的關係
第一節 貿易
第二節 貿易精神
第三節 貧困的民族
第四節 各種政體下的貿易
第五節 從事節 儉性貿易的民族
第六節 大航海的若干後果
第七節 英國的貿易精神
第八節 節 儉性貿易有時如何受到阻撓
第九節 排斥性貿易
第十節 適用於節 儉性貿易的機構
第十一節 續前題
第十二節 貿易自由
第十三節 什麼破壞了貿易自由
第十四節 有關沒收商品的貿易法規
第十五節 人身拘押
第十六節 一項好法規
第十七節 羅德島的一項法律
第十八節 商務法官
第十九節 君主絕不經商
第二十節 續前題
第二十一節 君主國的貴族貿易
第二十二節 一個獨特的想法
第二十三節 哪些國家經商會賠本

第二十一章 就世界貿易的變革論法與貿易的關係
第一節 若干總體看法
第二節 非洲民族
第三節 南方民族和北方民族需求不同
第四節 古今貿易的主要差異
第五節 其他差異
第六節 古人的貿易
第七節 希臘人的貿易
第八節 亞歷山大及其征戰
第九節 亞歷山大之後希臘諸王的貿易
第十節 環繞非洲的航行
第十一節 迦太基和馬賽
第十二節 德洛斯島和米特里達梯
第十三節 羅馬人的氣質和航海事業
第十四節 羅馬人經商的氣質
第十五節 羅馬人與蠻族的貿易
第十六節 羅馬人與阿拉伯和印度的貿易
第十七節 西羅馬傾覆後的貿易
第十八節 一項特殊規定
第十九節 東羅馬衰弱後的貿易
第二十節 貿易如何衝破野蠻出現在歐洲
第二十一節 兩個新大陸的發現和歐洲與此相關的狀況
第二十二節 西班牙從美洲攫取的財富
第二十三節 問題

第二十二章 法與使用貨幣的關係
第一節 使用貨幣的原因
第二節 貨幣的性質
第三節 虛擬的貨幣
第四節 黃金和白銀的數量
第五節 續前題
第六節 發現印度後利率為何下降一半
第七節 在價值符號的變動中如何確定物價
第八節 續前題
第九節 黃金和白銀的相對稀缺
第十節 兌換率
第十一節 羅馬人的貨幣調節 措施
第十二節 羅馬人採取貨幣調節 措施的時機
第十三節 帝政時期的貨幣調節 措施
第十四節 匯兌如何令專制國家為難
第十五節 某些義大利國家的做法
第十六節 銀行家能為國家提供的援助
第十七節 公債
第十八節 公債的償還
第十九節 有息貸款
第二十節 海上貿易中的高利貸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的契約借貸和高利貸
第二十二節 續前題

第二十三章 法與人口的關係
第一節 人和動物的物種繁衍
第二節 婚姻
第三節 子女的身分
第四節 家庭
第五節 合法妻子的等級
第六節 不同政體下的私生子
第七節 父親對於婚姻的許可權
第八節 續前題
第九節 少女
第十節 婚姻的決定因素
第十一節 政府的暴虐
第十二節 不同國家的男女人數
第十三節 海港
第十四節 勞力需求因土地出產不同而異
第十五節 人口與工藝的關係
第十六節 立法者對人種繁衍的看法
第十七節 希臘及其人口
第十八節 羅馬興起之前的各國狀況
第十九節 世界人口的減少
第二十節 為增加人口羅馬人必須制定法律
第二十一節 羅馬人關於增殖人口的法律
第二十二節 棄嬰
第二十三節 羅馬覆亡後的世界局勢
第二十四節 歐洲與人口有關的變化
第二十五節 續前題
第二十六節 結果
第二十七節 法國鼓勵人口增長的法律
第二十八節 如何彌補人口損失
第二十九節 濟貧院
孟德斯鳩生平和著作年表
譯名對照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
(Montesquieu, 1689-1755),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律師,也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羅馬盛衰原因論》(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譯者:許明龍
浙江定海人,著名孟德斯鳩研究專家。196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語系法國語言文學專業,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史。著有《孟德斯鳩與中國》、《中西文化交流先驅》、《黄嘉略與中國早期漢學》等,譯有《論法的精神》、《蒙塔尤》、《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 》、《羅馬盛衰原因論》、《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經典名著。

★內文試閱:

第一編

第一章 一般意義上的法

第一節 法與各種存在物的關係
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源於事物本性的必然關係。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1】有其法,物質世界有其法,超人智靈有其法,獸類有其法,人類有其法。
有人說,我們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試想,還有比聲稱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產生於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謬的言論嗎?
由此可見,存在著一個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也是各種存在物之間的相互關係。
作為宇宙的創造者和保護者,上帝與宇宙有關係,上帝創造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便是他保護宇宙時所依據的法。他依照這些規則行事,因為他了解這些規則;他了解這些規則,是因為他曾制定這些規則;他之所以制定這些規則,是因為這些規則與他的智慧和能力有關。
正如我們所見,由物質運動組成而且沒有智慧的世界始終存在著。可見,世界的運動必定有其不變的法則。我們如果能夠想像出另一個世界來,那麼,這個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規律,否則它就會毀滅。
因此,創世看似一種隨心所欲的行為,其實它意味著一些不變的法則,就像無神論者所宣稱的永恆宿命那樣。沒有法則世界便不復存在,所以聲言造物主可以不憑藉這些法則來治理世界,那是謬論。
這些法則是恆定不變的關係。在兩個各自運動的物體之間,所有運動的獲得、增大、減小或喪失,原因都是品質和速度的關係,差異意味著同一,變化意味著恆定。
與眾不同的智慧存在物能夠擁有他們自己創制的規則,但他們同樣擁有一些並非由他們自己創制的法則。在智慧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時,他們已經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們彼此之間有可能存在著某些關係,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定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著某些裁定是非的關係。斷言有了規定和禁止某些行為的人為法之後,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區別,那就不啻於說,在畫出圓圈之前,所有半徑都是長短不一的。
所以,我們必須承認,在人為法確立公正關係之前,就存在著公正關係。例如,倘若已經有了人類社會,那麼,遵守人類社會的法律就是正確的;倘若智慧存在物獲得了另一種存在物的惠澤,那麼,前者理應感謝後者。倘若一個智慧存在物創造了另一個智慧存在物,被創造者就應該始終保持與生俱來的從屬關係。一個智慧存在物加害於另一個智慧存在物,前者就應該受到同樣的損害。如此等等。
但是,智慧世界的治理遠遠比不上物質世界。因為,智慧世界雖然也有因其本性而不能改變的法則,但是,智慧世界卻不像物質世界那樣恆久地遵守這些法則。其原因在於,與眾不同的智慧存在物受本性所限,難免會犯錯誤,再則,他們往往始終出於本性而自行其是,所以,他們並不始終遵守他們的初元法則,也不始終如一地遵循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
我們不知道,獸類是受制於普遍的運動法則抑或受制於特殊的動因。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獸類與上帝的關係絕對不比物質世界中的其他東西更為親密。只有在它們的相互關係中,只有在它們與其他特殊存在物的關係中或是在對待它們自己時,情感對它們來說才是有用的。
借助肉欲的引誘,它們保存了自己特殊的存在,肉欲的引誘同樣使它們得以保存自己的物種。它們有自然法則,因為它們由同樣的情感連接在一起,但是,它們並非憑藉認知而連接在一起,所以它們沒有人為法。不過,獸類並不一成不變地遵守自然法則,倒是那些既沒有知識也沒有情感的植物,更好地遵守了自然法則。
獸類雖然完全不具備我們那種無與倫比的優越性,但它們也有我們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它們雖然絲毫沒有我們的期望,卻也沒有我們的恐懼;它們像我們一樣會死去,但是它們在死去的時候並不知道死亡為何物;它們中的大多數比我們更善於保存自己,而且不那麼放縱情欲。
作為物質存在,人與其他物質一樣,也受制於不變的法則。作為智慧存在物,人不斷地破壞上帝確定的法則。人本應自持自理,可是,人有局限性,如同一切高級智慧存在物一樣,既會陷於無知,也會犯錯誤;丟失本來就不多的知識,而作為一種感情豐富的創造物,人往往會萌生出各種各樣的欲念。這樣一種存在物隨時隨地都可能忘掉其創造者,上帝則借助宗教法規喚起他們對上帝的記憶。這樣一種存在物隨時都可能忘掉自己是誰,哲學家們借助道德規範提醒他們。他們來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會中,但有可能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讓他們恪盡自己的義務。

第二節 自然法
先於所有這些法則和規則而存在的是自然法;之所以稱作自然法,是因為除了我們的存在本質之外,自然法再沒有任何其他淵源。只有考慮了社會組成之前的人,才能較好地認識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在社會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如果不是依照順序而是依照重要性排列,自然法的第一條便是把造物主的觀念灌輸給我們,並讓我們心嚮往之。自然狀態下的人具有認知能力,但知識相當貧乏。人的最初思想顯然絕非思辨意識。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存自己,然後才會去思索自己來自何處。因此,人起初感到的是自己的弱小,因而極端怯懦。如果需要對此提供實證,那麼,叢林中的蠻人便是【2】。任何東西都會使他們顫慄,任何響動都會把他們嚇跑。
在這種情況下,人人都自以為不如他人,相互平等的感覺微乎其微。所以,誰也不會想方設法彼此攻擊,和平於是成了自然法的第一條。
霍布斯認為,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服,這種說法沒有道理。控制他人和淩駕於他人之上的念頭絕非單一的思想,而是從屬於許多其他思想,所以,控制他人和淩駕於他人之上不可能是人的最初思想。
霍布斯問道:「人如果並非生而處於戰爭狀態,那麼,他們為什麼總是全副武裝,總要給自己的住所上鎖呢?」但是,霍布斯沒有想到,只是在社會組成之後,人才找到了相互攻擊和自我保護的理由,他是把社會組成後發生的事加之於社會組成前的人身上了。
人在感到自己弱小的同時,還有需求。因此,自然法的另一條就是設法填飽肚子。
我在前面說到,畏懼促使人們逃跑,但是,當人們發現彼此都心懷畏懼時,反而很快親近起來。況且,一個動物在一個同類向它靠近時所體驗到的愉悅,也會促使他們相互親近。因此,兩性之間互獻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條。
除了最初擁有的感情,人還漸漸獲得了知識,於是人便有了其他動物所沒有的第二種聯繫,從而有了相互結合的新理由;在社會中共同生活的願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條。

第三節 人為法
人一旦生活在社會中便不再感到弱小,平等不復存在,戰爭狀態於是就開始了。
每個社會都覺得自己實力強大,於是國與國之間便處於戰爭狀態。每個社會中的每個人都開始覺得自己的實力強大,於是就想方設法使社會的主要好處為己所用,於是人與人之間便處於戰爭狀態。
這兩種戰爭狀態的存在,促成了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的產生。地球如此巨大,地球上的居民也必然分成不同的民族,各個民族之間的相互關係中於是有了一些法律,這便是萬民法【3】。各個民族生活在一個社會之中,這個社會應該得到維持,因而在治人者和治於人者之間的關係中便有了一些法律,這就是政治法【4】。全體公民之間的關係中也有法,這便是公民法。
萬民法自然而然地建立在如下原則之上:在和平時期,各國應盡力謀求福祉,在戰爭期間,各國應在無損於自己的真正利益的同時,盡一切可能減少破壞。
戰爭的目的是勝利,勝利的目的是征服,而征服的目的則是保全。組成為萬民法的所有法律,都應源自這項原則和前項原則。
所有國家都有萬民法,就連將戰俘殺而食之的易洛魁人也有一種萬民法。他們派遣和接受使節 ,懂得戰爭法與和平法,但是,壞就壞在他們的萬民法並非建立在名副其實的基礎之上。
除了與各個社會有關的萬民法之外,每個社會還有各自的政治法。如果沒有政府,一個社會是不可能存續的。格拉維納說得對:「各種單個力量彙集起來,就組成人們所說的政治國家。」
全社會的力量可以置於一人或數人手中。有人曾認為,大自然既然確立了父權,由一人單獨執政當然最符合自然。可是,父權的實例卻絲毫不能證明這一點。因為如果說,父權可以被理解為一人單獨執政的話,那麼,父親死後權力傳到兄弟們手中,或者兄弟們死後,權力傳到堂兄弟或表兄弟們手中,這些人的權力也可以與數人執政相比了。政治權力必然包含著若干家族的聯合。
莫如說,最符合自然的政體應該是這樣的:為一個民族所設置的政體,最符合這個民族的秉性。
意志如果不能彼此融合,諸多單個力量便無法聯合起來。格拉維納又說,意願的融合就是人們所說的公民國家。
一般而言,法是人類的理性,因為它治理著地球上的所有民族。各國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只不過是人類理性在各個具體場合的實際應用而已。
這些法律應該量身訂做,僅僅適用於特定的國家;倘若一個國家的法律適用於另一個國家,那是罕見的巧合。
各種法律應該與業已建立或想要建立的政體性質和原則相吻合,其中包括藉以組成這個政體的政治法,以及用以維持這個政體的公民法。
法律還應該顧及國家的物質條件,顧及氣候的寒冷、酷熱或溫和,土地的品質,地理位置,疆域大小,以及農夫、獵人或牧人等民眾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還應顧及基本政治體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財富、人口多寡,以及他們的貿易、風俗習慣等等。最後,各種法律還應彼此相關,考慮自身的起源、立法者的目標,以及這些法律賴以建立的各種事物的秩序。必須從所有這些方面去審視法律。
這就是我在本書中打算做的事。我將一一考察這些關係,所有這些關係組成了我所說的法的精神。
我並未將政治法和公民法分割開來,因為,我將要論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而法的精神存在於法與各種事物可能發生的關係之中。所以,我不得不較多地遵循這些關係和這些事物的順序,而較少地顧及這些法的自然順序。
首先,我將首先考察法與每一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的關係;鑒於這種原則對法具有至巨的影響,因而我將傾全力去正確認識它。一旦我成功地理清了原則,人們將會看到,各種法就會從它們的源頭一一流出。然後,我將轉而論述其他看來比較具體的關係。

本章 注釋
【1】 普魯塔克說:「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見普魯塔克,《君王務必博學》,第三卷。
[普魯塔克(Plutarque,約四六—一二六),希臘傳記作家,散文家。——譯者]
【2】 一個蠻人在漢諾威叢林中被發現,喬治一世在位時被送到英格蘭,此人便是實證。
【3】 萬民法(loi des gens),又譯「國際法」。萬民法源自羅馬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適用於羅馬公民和非公民之間,用以解決羅馬人與異邦人以及被征服地區居民之間的各種矛盾。孟德斯鳩生活的時代迥然有異於古羅馬時代,他所說的萬民法比較接近「對外關係法」。——譯者
【4】 這裡所說的政治法大體相當於我們現在所說的公法,用來調節 國家與公民的關係。孟德斯鳩筆下的政治法往往特指與憲法有關的法律。——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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