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新光金雙龍搶珠 金管會出面7項說清楚
台新金、中信金搶併新光金一事,持續引起金融界熱議,也引發外界不少疑慮。金管會不僅證實已收到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的案件外,更於今(27)日首度公開回應,針對7大問題向外界釋疑。
第一、針對中信金遞交投資新光金意向書,金管會審查是否15天之內沒回應,就算自動核准?金管會表示,按照金控法36條規定,須於15天之內准駁,因此將在9月16日之前作出准駁決定。
不過,准駁時間內可能涉及到補件,舉例來說,審查15天時間裡,第10天要求中信金補件,則會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例如7天之內補件,等補件之後,再計算剩下的5天為最後審查結果出爐時限。歷來併購投資審核都是核准制,而非自動申報生效制。
第二、國內金融業併購,從未發生過對單一標的合意及非合意同時並存的案例,金管會准駁的重點何在?金管會指出,過去雖未出現同時有合意或非合意併購,但這兩種法規都在,將依法行政。若採非合意,包括資本重組、經營能力佳、國際布局能力,以及良好社企責任,對這4大要項從嚴審查,且最終目的是確保市場穩健發展、利害關係人權益的二大衡平考量。
第三、金管會提到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權益衡量。利害關係人有不同的層次,整體來看有4個層面須要檢視,最上位是社會大眾,接著是客戶、員工、股東權益,也是市場上的參與者,相關利關人權益都會考量到。
第四、台新金對外宣稱,2022年曾向金管會提出要公開收購,但被拒絕,金管會審查條件是否不一致?金管會認為,不論合意或非合意,法制都已相當完備,對申請都一視同仁,依相同標準來檢視。至於相同行為以相同法令審查,是否有不同條件,台新金要自己去釐清。中信金已遞件且循公開資訊管道,台新若提出質疑,應檢視遞件進來的案子,是否和其規畫條件都一樣。
第五、非合意的准駁重點之一為社企責任,是否考量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的適格性?金管會直言,因為這次發動的機構是金控公司,與大股東適格無關,但若出任負責人資格,就要回歸審查,此部分在法律有明文規定。
第六、合意與非合意併購是否有優先?或是否會考慮台新金、中信金提出併購的順序?金管會回應,先後順序不在評估範圍,合意與非合意併購都有法規設計,市場實務上也存在,在法制和公開透明的自由競爭社會下,沒有預設立場。且非合意會加諸相當要求的條件,隨著市場實務滾動式檢討,若實務與法規有矛盾之處會檢討。
第七、未來此案從二合一,變成三合一是否允許?金管會坦言,關於二合一或三合一的發展可能性,雖涉及併與被併的決策,但已想定推演,只是不宜對外說明,還是回歸市場穩定及健全發展,朝4大面向審查利關人權益,維繫金融市場的穩定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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