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騎樓攤商頻遭開罰議員籲顧生計 縣府允研議
花蓮縣議員莊枝財今天質詢指出,多間攤販陳情指稱遭報復性檢舉,被開10幾張罰單,建議縣府制定自治條例,在不影響通行前提,讓商家維持生計。花蓮縣長徐榛蔚允諾,將研議。
花蓮縣議會今天縣政總質詢,民主進步黨籍縣議員莊枝財表示,接獲攤商陳情,指稱中山路人行道旁騎樓去年開始陸續有人檢舉攤商在騎樓擺攤,警方先是好意勸導沒開單,檢舉民眾持續打電話,直到某間店被開10多張罰單才罷休,直呼「簡直是報復性、惡性檢舉」。
花蓮縣警察局統計,花蓮市中山路、林森路至商校街路段騎樓是檢舉熱區,今年1到4月,民眾檢舉騎樓設攤計112件,獲報後會先勸導內縮至店內;不過,也有少數未完全內縮,持續遭檢舉,共舉發37件。
莊枝財指出,花蓮縣政府未訂定騎樓管理相關自治條例,警方接獲檢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可處新台幣1200元至2400元罰鍰。
莊枝財表示,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說明「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建議比照高雄市訂定自治條例,在不影響行人通行前提,開放騎樓設攤,維持生計。
徐榛蔚答詢,騎樓使用權為公用,花蓮市區交通繁重,須全盤檢討,將參酌各縣市做法再研議。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長鄧子榆會後接受媒體聯訪指出,大法官解釋表示所有權人可使用騎樓,但警方仍依道交條例將騎樓納入道路一部分,設置障礙物、作為工作場所等影響通行可以取締,確實經常發生爭議。
鄧子榆表示,目前外縣市有2種方式,高雄自治條例規定通行寬度達1.5公尺,商家可做延伸性使用;雙北訂有攤販管理辦法,部分路段開放申請設攤,會蒐集各縣市方案,跨局處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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