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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0 | 中央社

迎戰數位環境出口管制及歐盟CBAM 勤業眾信:及早配置資源於出口管制及CBAM之遵循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今(20)舉辦「數位環境下出口管制及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之挑戰與因應」研討會,內容指出,烏俄戰爭及以巴衝突紛擾持續延燒,美國及亞洲各地雖未涉入戰爭,但皆強化出口管制並頻繁更新實體清單。台灣身為科技之島,生產許多出口管制範圍之商品,台灣企業因應中美貿易摩擦及疫情已陸續將產地分散在東南亞或歐洲,但各地出口管制不盡相同,若有違規事項罰則至深恐影響企業營運,不可忽視。

於此同時,歐盟率先起跑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預期將重塑全球貿易型態,帶動各地政府系列性氣候變遷政策與措施,台灣及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中國大陸等亞洲各地亦對該政策表示高度關注。勤業眾信提醒,目前已在亞洲各處設有據點之台灣企業,應即早掌握其是否跟進歐盟CBAM政策,並評估相關因應措施。

@出口管制規定更新頻繁,業者應注意相關法規變動以免觸法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接稅及永續服務稅務負責人洪于婷會計師指出,半導體供應鏈及工具機等為台灣主要產業,而這些產品多為各地出口管制清單之商品。因烏俄戰爭持續,各地也更積極更新出口管制相關規定,台灣也跟隨歐盟和美國的腳步,要求台灣企業若出口俄羅斯之商品為「輸往俄羅斯及白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內商品,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許可證,憑以報關出口,以防止台灣出口之高科技貨品淪為兩俄軍事用途使用,並要求企業善盡盡職調查義務,對可疑交易多所查證(例如:零件非輸出至俄羅斯,但該零件主為特定俄羅斯廠商機器使用)。

同時,出口管制已成為目前國際合作之重點,避免自己變成管制缺口,各地執行法規力道較以往為深,針對戰略性高科技產品,若有最終使用者未定或不明之情況,即使產品所有權並未轉讓,政府仍有權不允許出口或者允許出口但要求限期運回之情況,建議企業盡早在出口之前須檢視相關規定,取得輸出許可證,安排物流時程,避免無法及時出口而導致損失。而企業若能申請適用內部出口管控制度(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 ICP),則可享有高度自主管理,同一交易對象可以由逐筆申請簡化為一次性三年效期之許可,避免多次申請之繁瑣作業及不確定性,增加物流作業彈性及效率。而ICP亦為表彰廠商為高度合規之企業,對提升商譽及交易對手認可多所助益。

@美國出口管制具域外效力,縱使貨品境外生產,仍落入美國出口管制範疇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盈蓁指出,國際經貿衝突及科技爭端加劇,各地加強出口管制。以美國為例,管制之貨品種類、交易對象眾多,除軍用物品外,亦包含軍商兩用貨品、新興技術及晶片等。而美國商務部工業及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公告之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具有域外效力,不僅原產於美國之貨品將受出口管制,若依外國直接產品原則(Foreign Direct Product Rule)使用美國原產之技術或軟體製造,或依微量原則(De Minimis Rule)含有源自於美國之受管制成分達一定比例,縱使貨品在美國境外生產,仍會落入美國出口管制範疇。

陳盈蓁特別提醒,台灣企業應加強查證義務、自我審查,確認進出口貨品是否應受管制、事前取得許可、交易相對方是否屬於實體清單(Entity List)管制對象、貨品之最終使用者及最終用途等,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贏得商機。

@亞洲各地隸屬不同國際管制公約規定,但政策方向一致

Deloitte 新加坡(Deloitte Singapore)協理顏佩珍表示,出口管制對企業營運有多方影響,從供應鏈之物流時間到財務及稅務面,企業若不能順利出貨或者出貨給有疑慮之交易對象,都會影響企業之生存。亞洲各地出口管制規定不一,選擇加入國際出口管制公約之組織也不同。南韓、澳洲、日本是全部加入,而新加坡和馬來西亞雖然沒有加入瓦聖那協議作為會員國,但將瓦聖那協議納入該國之國內法施行。整體而言,各地政策方向趨於一致,多數國家雖未加入國際出口管制組織,也會將相關規定納入於國內法規要求企業遵循。

新加坡也有ICP 制度,作為全球重要貿易夥伴,新加坡廠商有大量出口管制貨品之需求者。多半自願申請ICP,使其出口運作更加快速便利,同時,針對交易對象預先篩選之流程,也能降低交易對象涉及不法行為而遭受國際制裁之風險。另外,素以執法嚴格之新加坡,近期也有新加坡企業未取得輸出許可證而違反出口管制之案例,不只企業遭受處罰,企業董事及銷售經理皆連帶處罰。在在展現新加坡政府出口管制與國際合作之決心與魄力。而企業若在新加坡及亞洲各地設有據點,針對各地法規及出口管制清單變動,建議導入數位工具查證是否為出口管制貨物及是否交易對象為實體清單,方便管控。

@CBAM 試行期申報雖不用納稅,但仍注意其作為未來歐盟查核參考之影響

洪于婷進一步指出,CBAM 和關稅架構關聯度甚高,歐盟已經提供歐盟進口人相關指引及自我檢查表,協助其進行第一次申報。從受CBAM影響之商品採用稅則號列來分類規範,原產地及製造商資料、到進口人海關申報平台及課徵等,整個CBAM遵循機制以現行歐盟海關框架基礎進行。企業不可因為目前為試行期而掉以輕心,該項申報紀錄會持續留存歐盟各地政府資料庫,倘若商品稅則分類錯誤,誤以為不在範圍內,或者與試行期申報碳排值相比,CBAM正式上路時,突然碳排值大幅下降,卻未有合理理由說明,或者填報生產廠商資訊經查證有誤,這些都是未來歐盟查核同類貨品及同一高碳排產業時可能會關注之重點,

@新加坡碳稅與國際接軌

顏佩珍表示,新加坡是亞洲最早實施碳稅的地區。新加坡是亞洲最早實施碳稅的地區。2019年起排放2千噸以上溫室氣體的企業(包括發電廠及製造業)須登記申報,並對那些超過2.5萬噸的排放徵收每噸星幣5元的碳稅。2024年将調升至每公噸25元,並在2026年又調升至每公噸45元,直到預計2030年每公噸將達50至80元。相較於新加坡的提早佈署且政府碳稅目標明確,就是要和國際接軌,逐年追上其他地區(如歐盟)之水平,其他亞洲各地多數也著手立法,但相對而言,在碳稅的課徵水準與歐盟仍有一段差距。從企業的角度也觀察到,一些廠商因為目前各地碳稅的課徵力道及時程不同,而有廠商考慮調整產地到相對低碳稅之地區,惟在巴黎協定及CBAM影響下,這些可能都只是短期狀況,各地理應跟進相關立法及碳稅徵收,故建議仍應持續觀察各地立法動態及碳稅/碳價水準作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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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企業受CBAM影響商品種類多但占比低,碳價處低水位扣抵有限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合夥人高立群表示,目前受CBAM影響的六大類產品中,從中國大陸出口至歐盟的貿易額約為190億美元,約占中國大陸出口至歐盟貿易總額的3.4%,影響相對有限。然針對鋼鐵與鋁相關產品的影響相對較大,占比均超過8%以上。根據觀察,雖然中國大陸之全國碳交易市場已於2021年正式啟動,然目前中國大陸碳市場只覆蓋了電力產業,未來會納入鋼鐵、鋁等產業。雖納入以後會部分程度抵銷碳關稅,但考量中國大陸碳價和歐盟碳價的差異,因此雖然可以抵扣但會非常有限。雖然中國大陸暫時不會課徵碳稅或碳費,仍建議須密切注意中國大陸碳價的發展及後續出台之總經政策對碳價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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