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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 中央社

個人CFC首度申報 資誠:持有境外公司者報稅難度大增

CFC制度自2023年上路,舉凡臺灣個人對於設立在低稅負區且由臺灣稅務居民與其關係人或關係企業可以控制的境外公司都將被認定為受控外國公司(CFC),股東直接持股達一定條件者必須在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同CFC之盈餘所得申報最低稅負。有鑑於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2024年1月23日舉辦「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2024春節策略論壇」,邀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吳蓮英協同PwC稅務專家進行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局長吳蓮英以「掌握首次個人CFC申報前最重要之法令」為題,提醒納稅義務人在首次申報CFC時,務必要深入瞭解相關規範,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避免誤報、漏報而產生潛在稅務風險。

個人CFC申報的方式及因應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指出,今年5月的報稅季節,相信對持有境外公司的個人而言是有史以來申報難度最高的一年。首先要判斷個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是不是在「低稅負區」成立的公司,其境外公司所在國對於公司所得課稅的規定是否有(一)公司稅率低於14%;或(二)該國家對公司的海外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時才課稅。再來,必須瞭解自己跟關係人、關係企業對低稅負地區公司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比例合計有沒有大於等於50%或是對公司的人事、財務、業務經營有沒有主導能力,進而判斷該公司是不是受控外國公司(CFC),一旦確認了境外公司是個人的CFC,再確認CFC有沒有符合豁免門檻,如果不符合豁免,還必須判斷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對該CFC的直接持股是否有10%以上?一旦有直接持股10%以上,個人股東就要將CFC的盈餘按照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納入112年度的海外所得,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首次申報CFC不只是花錢繳稅而已,還需準備對CFC的直接間接的持股架構圖、CFC公司的財務報表、CFC公司虧損扣除表及其他應備文件,沒有財會專業背景的個人應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洪連盛提醒,某些個人或企業為了規避CFC而考慮分散持股或雙重國籍等操作,在評估該主張的可行性時,也要瞭解清楚稅局認定的見解是否不同,這些議題須事前做好妥善規劃。

境外信託持有低稅負區公司股權時,委託人或受益人需依CFC稅法規定申報海外所得財政部於2024年1月4日發布解釋令以規範當境外信託持有低稅負區公司股權或出資額時,在CFC制度下應如何申報課稅。為此,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協同主持律師鄭策允說明,在該解釋令發布後,境外信託受託人所持有之低稅負區公司股權須依信託合約內容的不同,分別當作是委託人或受益人的直接持股;鄭策允進一步說明,依據該解釋令,如果信託合約內容屬「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者,應將受託人之持股視為孳息受益人之直接持股,其持股比率=委託人成立信託之信託股權比率 x 孳息受益人之受益比例(若受益比例不明或不能推知者,按孳息受益人人數平均計算);相反地,如信託合約內容屬「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者(例如委託人保留變更(指定)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則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故應將受託人之持股視為委託人之直接持股,其持股比率計算如同前述。

舉例來說,委託人(父母甲、乙)將其所持有的BVI公司100%股權交付境外信託受託人持有,並指定兒子A及女兒B各享有60%及40%的孳息受益比例且委託人(父母甲、乙)皆不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時,即屬「孳息受益人已確定且特定」,因此,兒子A將被視為直接持有BVI公司60%股權,女兒B則被視為直接持有BVI公司40%股權,從而A和B皆需依CFC稅法規定計算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需注意的是,前述案例中,如果委託人(父母甲、乙)雖指定兒子A及女兒B各享有60%及40%的受益比例但委託人(父母甲、乙)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時,則應視為「孳息受益人未確定」,而應由委託人(父母甲、乙)依CFC稅法規定計算海外所得課徵所得稅。

鄭策允並提醒,個人利用境外信託做為境外資產之傳承工具時,除須注意前述CFC所得課稅規定之外,尚須注意遺產及贈與稅之影響,因此建議不論是已透過或將要透過信託進行傳承規劃者,應尋求專業會計師及律師評估信託合約內容對遺贈稅及所得稅申報及納稅影響,並進行相關因應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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