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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8 | 中央社

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 勵馨籲檢方應追訴刑事

藝人黃子佼因持有未成年不雅片引發撻伐聲浪。勵馨認為,檢方對此類案件應對行為人進行刑事追訴,表現國家對於兒少性剝削採零容忍、不寬容的態度。

黃子佼去年捲入MeToo風波,被控涉強制猥褻等罪,檢方在搜索時查獲黃子佼持有7個兒少性影像,將他緩起訴2年處分,支付國庫新台幣120萬元,緩起訴確定後3個月內,書立悔過書1份。

勵馨基金會今天晚間在臉書表示,檢方以緩起訴的罰金處分,難以達到兒少保護與兒少性影像買賣防制的作用,任何人都不應將個人性慾的滿足建立在兒少之上,社會應對兒少性剝削採零容忍的態度。

勵馨指出,2023年初通過的性影像四法聯防,特別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持有」兒少(真人)性影像,從「行政罰」改為「刑罰」,「購買」就是「持有」,是一種對兒少性剝削的態樣。

根據資料,刑法中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明定「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及「製造/散布不實性影像」等4種犯罪行為樣態及刑責,彰顯保護性穩私及人格權。

勵馨表示,這樣的修法是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應受保護不受任何形式剝削、傷害」,以及聯合國訂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明確要求要求締約國應將出售或持有任何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這是對兒少的特別保護。

勵馨直言,對此社會矚目案件,檢方卻以緩起訴的罰金方式輕輕放下,與兒少權利公約及修法意旨不符。

勵馨強調,兒少不應成為性化的工具,因為有買賣的行為,才會讓「兒少性影像」產業化,導致加害人會透過威脅、利誘、偷拍等方式,取得兒少的性影像,並常將兒少個資外流、隱私遭受侵害,使得被害兒少產生多重創傷,也可能讓兒少產生「拍攝性影像可以獲利」的錯誤認知。

勵馨表示,購買促進兒少性影像產業的發展,就是兒少性剝削的幫凶,是共犯結構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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