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9 | 中央社
從內部揪出職安問題 勞團盼有揭弊者專法保護
國內重大職災不斷,勞動部擬提高罰則並加強承攬人管理責任,勞團對此樂見其成,但也希望能有配套專法保護揭弊者,「從內部揪出問題」,而不是僅靠量能有限的勞檢。
國內重大職災案件不斷,近年每年仍有200、300人職災死亡,其中又以營建業的墜落職災最為大宗,近年都占將近半數。
勞動部為了減少職災發生,除了將今年設定為營造墜落打擊年、加強營造業墜落勞檢外,也喊出2030重大職災減半目標,並規劃修職業安全衛生法提高罰則並將承攬人的職災預防管理責任更明確化。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告訴中央社記者,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10年,確實應該嚴肅來檢視是否有需要更動的地方。
對於提高罰則,黃怡翎表示「樂見其成」,因實務上確實有許多大企業認為被開罰的成本低,寧願被罰也不想去改善職業安全,「這是這幾年確實有看到的現象」,所以提高罰則是一個方式,而加強宣導讓企業遵守法令也很重要,「一邊輔導、一邊加重罰則」。
另外,根據現行職安法規定,工作者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職安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而雇主也不可解僱、調職申訴工作者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
黃怡翎認為,職安法規應增加內部揭弊的角色,很多公司的職安問題往往只有內部員工清楚,而現行勞檢量能有限,若要靠勞檢揪出問題,恐怕難以完全檢查到,容易讓雇主有僥倖心態,而不願意去改善。
黃怡翎表示,雖然現行職安法已經有保護內部揭弊者的罰則,但法規僅要求雇主不能有不利對待,希望能有配套專法,像是揭弊者保護法,讓揭弊者有更多保護。
台大公衛所教授陳志傑說,現行職安法罰則對於大企業來說可能不痛不癢,若要修法可以考慮讓罰則依照公司規模來開罰,「要罰就要讓企業有感覺」,否則沒有用。
雲林科大教授助理教授兼副主任游逸駿則表示,現行法規針對管理作業的責任劃分並不明確,以營造工地來說,雇主、承攬人、場地範圍、指揮監督範圍等都應重新思考劃分責任歸屬。
國內重大職災案件不斷,近年每年仍有200、300人職災死亡,其中又以營建業的墜落職災最為大宗,近年都占將近半數。
勞動部為了減少職災發生,除了將今年設定為營造墜落打擊年、加強營造業墜落勞檢外,也喊出2030重大職災減半目標,並規劃修職業安全衛生法提高罰則並將承攬人的職災預防管理責任更明確化。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告訴中央社記者,職業安全衛生法更名上路10年,確實應該嚴肅來檢視是否有需要更動的地方。
對於提高罰則,黃怡翎表示「樂見其成」,因實務上確實有許多大企業認為被開罰的成本低,寧願被罰也不想去改善職業安全,「這是這幾年確實有看到的現象」,所以提高罰則是一個方式,而加強宣導讓企業遵守法令也很重要,「一邊輔導、一邊加重罰則」。
另外,根據現行職安法規定,工作者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職安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而雇主也不可解僱、調職申訴工作者或有其他不利之處分。
黃怡翎認為,職安法規應增加內部揭弊的角色,很多公司的職安問題往往只有內部員工清楚,而現行勞檢量能有限,若要靠勞檢揪出問題,恐怕難以完全檢查到,容易讓雇主有僥倖心態,而不願意去改善。
黃怡翎表示,雖然現行職安法已經有保護內部揭弊者的罰則,但法規僅要求雇主不能有不利對待,希望能有配套專法,像是揭弊者保護法,讓揭弊者有更多保護。
台大公衛所教授陳志傑說,現行職安法罰則對於大企業來說可能不痛不癢,若要修法可以考慮讓罰則依照公司規模來開罰,「要罰就要讓企業有感覺」,否則沒有用。
雲林科大教授助理教授兼副主任游逸駿則表示,現行法規針對管理作業的責任劃分並不明確,以營造工地來說,雇主、承攬人、場地範圍、指揮監督範圍等都應重新思考劃分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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