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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 中央社

臺東縣7/1起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性飲料杯 首日抽查皆符合規定

為推動垃圾源頭減量,今(7/1)日起臺東縣所有連鎖及非連鎖飲料店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性飲料杯(包括生物可分解塑膠,如PLA杯等),新法規上路首日,環保局郭建成局長帶隊至縣內飲料店進行稽查,皆符合規定,臺東縣環保局呼籲業者善盡環境責任,落實減塑政策,如違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裁處最高6000元,同時鼓勵民眾自備環保杯購買飲料,可享5元優惠,共同為臺東更美好的未來努力。

臺東縣政府表示,臺東擁有全國最佳空氣品質和自然環境,但隨著全球暖化和氣候變遷日益嚴重,極端氣候頻現,減輕環境負擔應即刻行動,此次透過環境部「一次性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範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性飲料杯,以減少塑膠製品對環境的影響,呼籲業者配合限塑政策,讓臺東更永續更美好。

環保局指出,臺東縣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政策自112年8月15日公告後,為確保業者了解此項政策規定及實施期程,特派員逐店宣導,今日政策正式上路實施,由環保局長郭建成帶隊至轄內飲料店稽查,並向業者提醒相關法規注意事項,檢視業者是否配合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措施,後續環保局將持續派員稽查。

環保局進一步說明,自113年1月1日起已派員逐一至列管連鎖及非連鎖飲料店等291家飲料店宣導,今日法規上路,環保局派員至飲料店稽查,皆符合規定。另再次呼籲業者,配合汰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若經查獲違反規定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裁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也鼓勵民眾自備環保杯到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級市場購買飲料,可享至少5元差價,全民共同力行減廢生活,打造淨零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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