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 | 中央社
維護數位市場公平競爭 英國通過《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
維護數位市場公平競爭 英國通過《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903 17:33:55)繼歐盟施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與《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後,為避免數位巨擘壟斷市場,並促進市場自由競爭,英國於2024年5月24日,通過《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Bill,簡稱DMCC法案)。為有效維護數位市場公平競爭,DMCC法案授權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得為預防不當競爭,而於事前監管事業的競爭行為。
依據DMCC法案,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指定具有策略市場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的事業,並提出干預指定事業競爭的措施。為判斷該事業是否具備策略市場地位,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須先進行5年的前瞻評估,以判斷事業是否具有實質的市場地位。而在數位活動上,事業之執行業務行為,也須具有重要的策略意義,包含事業的數位活動具有相當規模,提供其他事業所需的數位服務;並得以藉由數位活動拓展市場,或影響其他事業的決策。
事業的數位活動需與英國相關,例如擁有大量英國用戶,在英國開展業務,或可能對英國的貿易具有實質和可以預見的影響。並且事業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250億英鎊;或在英國的總營業額超過10億英鎊。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對指定事業的要求,在應有的行為上,例如以公平合理的條件交易、事業應提供有效的投訴程序、使用者可存取數位活動的資訊等;在不應有的行為上,例如對使用者提出不公平的條款、偏好本身的產品、限制使用者在數位活動的流通應用、不公平的使用資料。若CMA認為,指定事業的數位業務阻止或限制競爭,則可以實施干預措施,以避免或補救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指定事業應向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報告交易情形,DMCC法案並授權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能向事業蒐集相關資訊。若指定事業未遵守行為要求或干預措施,則可裁處事業最高為全球營業額10%的罰鍰;提供不正確資訊的行為人,亦可能處以最高全球營業額1%的罰鍰。
歐盟《數位市場法》、《數位服務法》,與英國DMCC法案,以訂立專法的方式,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具市場影響力之數位巨擘;並於事前適當監管,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將持續追蹤相關國際法案執行情形,並提供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參考。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903 17:33:55)繼歐盟施行《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與《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後,為避免數位巨擘壟斷市場,並促進市場自由競爭,英國於2024年5月24日,通過《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Bill,簡稱DMCC法案)。為有效維護數位市場公平競爭,DMCC法案授權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得為預防不當競爭,而於事前監管事業的競爭行為。
依據DMCC法案,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可以指定具有策略市場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的事業,並提出干預指定事業競爭的措施。為判斷該事業是否具備策略市場地位,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須先進行5年的前瞻評估,以判斷事業是否具有實質的市場地位。而在數位活動上,事業之執行業務行為,也須具有重要的策略意義,包含事業的數位活動具有相當規模,提供其他事業所需的數位服務;並得以藉由數位活動拓展市場,或影響其他事業的決策。
事業的數位活動需與英國相關,例如擁有大量英國用戶,在英國開展業務,或可能對英國的貿易具有實質和可以預見的影響。並且事業的全球總營業額,超過250億英鎊;或在英國的總營業額超過10億英鎊。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對指定事業的要求,在應有的行為上,例如以公平合理的條件交易、事業應提供有效的投訴程序、使用者可存取數位活動的資訊等;在不應有的行為上,例如對使用者提出不公平的條款、偏好本身的產品、限制使用者在數位活動的流通應用、不公平的使用資料。若CMA認為,指定事業的數位業務阻止或限制競爭,則可以實施干預措施,以避免或補救對競爭的不利影響。
指定事業應向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報告交易情形,DMCC法案並授權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能向事業蒐集相關資訊。若指定事業未遵守行為要求或干預措施,則可裁處事業最高為全球營業額10%的罰鍰;提供不正確資訊的行為人,亦可能處以最高全球營業額1%的罰鍰。
歐盟《數位市場法》、《數位服務法》,與英國DMCC法案,以訂立專法的方式,授權主管機關指定具市場影響力之數位巨擘;並於事前適當監管,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將持續追蹤相關國際法案執行情形,並提供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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