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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 中央社

勤業眾信詳解企業營所稅申報全攻略 分享企業投資收益申報四重點

企業每年五月份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因稅務法令變動更新、不黯法令要求或不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等,常有於申報後經國稅局查核調整補稅甚至處罰漏稅之情況發生。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內稅務負責人張瑞峰資深會計師分享歷年來各區國稅局針對上千家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選案查核補充說明函之重點查核方向,希冀透過重點損益查核趨勢協助企業了解國稅局審查重點,讓企業報稅更完整遵循所得稅法相關規範俾利減少與國稅局間之爭議。針對投資收益申報重點攻略,彙整四個重點分享。

一、留意課稅客體,遵照投資收益實現之原則首先,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規定,除CFC投資收益外,原則上以已實現之投資收益為課稅客體。因此,如被投資公司已經決議分配,且分配基準日為當年度或基準日不明或未定,股東會決議日為當年度者,營利事業應認列投資收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採權責發生制,企業應注意前開投資收益實現之原則並非實際收到現金之時點。

二、明確區分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之國內外投資收益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有應否計入所得課稅之區分,僅應稅之投資收益須計入所得課稅,例如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包含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等。反過來說,營利事業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就不符合該條規定,常有企業混淆漏計國外被投資公司之股利收入。舉例來說,第一上市櫃公司雖然其股票核准於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交易,但其所發放之股利,並不屬於國內投資收益,而是國外投資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三、以資本公積配發之投資收益,符合條件者依法課徵所得稅近年上市櫃公司常採行資本公積配發現金,依財政部101年8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令,核釋被投資公司以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項目發給現金,股東應作為取得年度之投資收益,依法課徵所得稅(仍屬國內轉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被投資公司有填發股利憑單之義務,是以針對前開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如營利事業未收到股利憑單,原則上該等股利即非屬股利所得;如有收到股利憑單,即應認列為股利收入,並於稅務申報時調整不計入所得課稅,但就營利事業「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者」還會影響其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分攤金額之計算。

四、留意股利收入是否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張瑞峰提醒,國內或國外股利收入皆應列入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且營利事業列報之投資收益,與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所列免稅銷售額之勾稽亦相當重要,此亦為稅局實務查核重點且營業稅管區亦將交叉比對營所稅及營業稅申報股利收入金額,若有差異是否為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短漏報。依照現行解釋令,國內公司盈餘分派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以及外國公司配發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母子公司合併視同分配股利收入則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其他非母子合併之視同分配股利收入則應列入。因此,營利事業於準備營所稅申報書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收入是否已經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以免短漏報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而造成進項稅額多扣抵之情況衍生相關營業稅漏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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