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6 | 中央社
農業部分告康芮颱風嘉義縣大豆等11項作物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農業部分告康芮颱風嘉義縣大豆等11項作物為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116 14:00:32)農業部業11月15日公告嘉義縣及部分鄉鎮為康芮颱風大豆等11種作物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月16日起至11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
11項作物包括大豆、胡(芝)麻、毛豆、落花生、食用番茄、花椰菜、青花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綠豆和洋蔥,救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一) 全縣:大豆、胡(芝)麻、毛豆。(二)溪口鄉:落花生、食用番茄、花椰菜、青花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三)朴子市:綠豆、洋蔥。(四) 布袋鎮:食用番茄、辣椒。(五) 大林鎮:食用番茄。
三、救助額度:(一)綠豆、大豆(雜糧二):每公頃2萬8,000元。(二)落花生、胡(芝)麻(雜糧三):每公頃3萬元。(三) 毛豆(蔬菜一):每公頃2萬9,000元。(四)青花菜、辣椒、花椰菜(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五)洋蔥、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蔬菜三):每公頃4萬6,000元。(六)食用番茄(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1次為限。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116 14:00:32)農業部業11月15日公告嘉義縣及部分鄉鎮為康芮颱風大豆等11種作物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月16日起至11月29日止受理農民申請。
11項作物包括大豆、胡(芝)麻、毛豆、落花生、食用番茄、花椰菜、青花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綠豆和洋蔥,救助相關規定如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一) 全縣:大豆、胡(芝)麻、毛豆。(二)溪口鄉:落花生、食用番茄、花椰菜、青花菜、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辣椒。(三)朴子市:綠豆、洋蔥。(四) 布袋鎮:食用番茄、辣椒。(五) 大林鎮:食用番茄。
三、救助額度:(一)綠豆、大豆(雜糧二):每公頃2萬8,000元。(二)落花生、胡(芝)麻(雜糧三):每公頃3萬元。(三) 毛豆(蔬菜一):每公頃2萬9,000元。(四)青花菜、辣椒、花椰菜(蔬菜二):每公頃4萬1,000元。(五)洋蔥、甜椒(彩色甜椒除外)(蔬菜三):每公頃4萬6,000元。(六)食用番茄(蔬菜四):每公頃5萬1,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救助以1次為限。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於工作日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假日由公所自行決定是否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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