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7 | 中央社
網友爆標案涉違公職人員利益迴避 疾管署:可受檢視
有網友指衛福部疾管署106年委託研究計劃得標團體與前立委有關,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疾管署回應,標案均依規定辦理,可受外界檢視,將全力配合司法調查。
有民眾今天在社群媒體PTT上發文,自稱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並指衛福部疾管署民國106年委託科技研究計畫「台灣愛滋病毒易感受族群及感染者其社區預防醫學及臨床照顧、慢性共病之整合性研究」,由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得標,成果報告中有前立法委員,質疑有利益衝突問題。
他指出,在全台灣做相關研究只有1個人,就是第9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握有對衛福部法案的排案權力。這名網友並自稱,自己因堅拒讓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合格,被調離採購職務,考績也受影響。
對此,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案因有民眾已經提告疾管署涉圖利,因此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將全力配合司法單位調查,若有人員確有涉法事實,將依法規秉公處理。
疾管署說明,這個採購案件當時共計23家廠商投標,於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時,其中「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及另2家廠商分別因為未附機構公函、未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不符規定等因素,最終判定為不合格。
疾管署指出,另因第一次招標時,部分計畫內容,投標廠商所提內容不符需求或無人投標,因此疾管署再就應用巨量資料探討愛滋感染者發生重大疾病之共病趨勢等5項原訂研究重點項目進行第2次招標,使防治研究需求完備,並藉此取得相關成果作為愛滋防治政策研擬參採。二招時僅1家廠商,即「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投標並得標,上述標案均依規定辦理,可受外界檢視。
至於採購案承接廠商「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成員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應利益衝突迴避部分,疾管署表示,經查「台灣預防醫學學會」非屬營利團體事業,上述採購案時間為105年至106年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則是107年5月修正後,才納入針對非營利事業的公職人員關係人一併規範,舊法尚無相關規定。
有民眾今天在社群媒體PTT上發文,自稱前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書記洪瑞壕,並指衛福部疾管署民國106年委託科技研究計畫「台灣愛滋病毒易感受族群及感染者其社區預防醫學及臨床照顧、慢性共病之整合性研究」,由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得標,成果報告中有前立法委員,質疑有利益衝突問題。
他指出,在全台灣做相關研究只有1個人,就是第9屆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握有對衛福部法案的排案權力。這名網友並自稱,自己因堅拒讓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合格,被調離採購職務,考績也受影響。
對此,疾管署發言人羅一鈞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案因有民眾已經提告疾管署涉圖利,因此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將全力配合司法單位調查,若有人員確有涉法事實,將依法規秉公處理。
疾管署說明,這個採購案件當時共計23家廠商投標,於105年10月3日開標資格審查時,其中「台灣預防醫學學會」及另2家廠商分別因為未附機構公函、未檢附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內容不符規定等因素,最終判定為不合格。
疾管署指出,另因第一次招標時,部分計畫內容,投標廠商所提內容不符需求或無人投標,因此疾管署再就應用巨量資料探討愛滋感染者發生重大疾病之共病趨勢等5項原訂研究重點項目進行第2次招標,使防治研究需求完備,並藉此取得相關成果作為愛滋防治政策研擬參採。二招時僅1家廠商,即「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投標並得標,上述標案均依規定辦理,可受外界檢視。
至於採購案承接廠商「台灣預防醫學學會」成員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應利益衝突迴避部分,疾管署表示,經查「台灣預防醫學學會」非屬營利團體事業,上述採購案時間為105年至106年間,「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則是107年5月修正後,才納入針對非營利事業的公職人員關係人一併規範,舊法尚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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