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 中央社
美德州法院裁定暫停最終受益人申報要求 企業須密切關注發展
美德州法院裁定暫停最終受益人申報要求 企業須密切關注發展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205 10:29:0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於美國時間12月3日發布決議,初步暫緩「企業透明法」有關最終受益人申報規定的實施。
「企業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為「2021年度美國國防授權法」的一部分,旨在強化美國洗錢防制體系,增加企業背後最終受益人資訊透明度。依該法以及金融犯罪執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簡稱「FinCEN」)於2023年底完成的施行細則,任何在美國境內設立登記的公司及其他組織,以及在美國境內辦理營業登記的外國企業及組織,除非能符合23條豁免條款中的其中一項,否則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FinCEN申報最終受益人姓名及其他資訊,包括最終受益人之居住地址及身分證件的掃描件等。其中,在2024年之前所成立之公司及組織,必須在2024年底前完成最終受益人資訊申報。同時,在2024年及之後設立且不在豁免範圍的企業,則必須在設立後30日內完成申報。依「企業透明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未完成或未準時完成最終受益人資訊申報之企業,或申報不正確或不完整資訊,可處每日591美金之罰鍰,罰鍰金額隨著通貨膨脹而調整,情節嚴重者另有刑事責任。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美國加州註冊會計師/德州註冊律師)指出,在「企業透明法」開始實施後,美國部分中小企業及商業組織對配合新法令需要花費的成本感到不滿,並質疑該法令的要求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有關聯邦及州政府權力區分之基本原則。2024年3月,阿拉巴馬州北區聯邦法院認定「企業透明法」中最終受益人申報義務已超越國會及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不符合美國憲法,因此禁止美國政府對該訴訟案的原告實施最終受益人申報要求,該判決正在由美國聯邦政府向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上訴中。FinCEN於該判決公布後,表示不在阿拉巴馬州訴訟範圍內的企業,仍須準時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而12月3日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Amos L. Mazzant III在決議中表示,雖然法院還沒有對於「企業透明法」是否違憲作出實質決定,但依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及聲明,「企業透明法」違憲有一定的可能性,因此在法院正式判決前應暫停實施,且和3月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不同,本次暫停範圍包含全國各地,並不限於德州判決裡的原告。Amos L. Mazzant III在決議中強調,在法院有新決議前,在最終受益人申報義務範圍內的企業,無須配合相關申報義務。迄今為止美國司法部、FinCEN或其他聯邦政府機關,尚未發布任何有關此決議的聲明。
蘇宥人強調,德州法院的判決仍只是「初步」暫緩,至於「企業透明法」究竟是否違憲,還需要相當漫長的訴訟過程,且美國政府還可以向上訴法院,甚至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有在「企業透明法」申報義務範圍內,但還沒完成申報的企業.須密切關注美國各法院、美國司法部,以及FinCEN最新公告,確保不錯過申報期限,以免受罰。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205 10:29:03)美國德州東區聯邦法院(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於美國時間12月3日發布決議,初步暫緩「企業透明法」有關最終受益人申報規定的實施。
「企業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為「2021年度美國國防授權法」的一部分,旨在強化美國洗錢防制體系,增加企業背後最終受益人資訊透明度。依該法以及金融犯罪執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簡稱「FinCEN」)於2023年底完成的施行細則,任何在美國境內設立登記的公司及其他組織,以及在美國境內辦理營業登記的外國企業及組織,除非能符合23條豁免條款中的其中一項,否則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FinCEN申報最終受益人姓名及其他資訊,包括最終受益人之居住地址及身分證件的掃描件等。其中,在2024年之前所成立之公司及組織,必須在2024年底前完成最終受益人資訊申報。同時,在2024年及之後設立且不在豁免範圍的企業,則必須在設立後30日內完成申報。依「企業透明法」及施行細則的規定,未完成或未準時完成最終受益人資訊申報之企業,或申報不正確或不完整資訊,可處每日591美金之罰鍰,罰鍰金額隨著通貨膨脹而調整,情節嚴重者另有刑事責任。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美國加州註冊會計師/德州註冊律師)指出,在「企業透明法」開始實施後,美國部分中小企業及商業組織對配合新法令需要花費的成本感到不滿,並質疑該法令的要求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有關聯邦及州政府權力區分之基本原則。2024年3月,阿拉巴馬州北區聯邦法院認定「企業透明法」中最終受益人申報義務已超越國會及聯邦政府的權力範圍,不符合美國憲法,因此禁止美國政府對該訴訟案的原告實施最終受益人申報要求,該判決正在由美國聯邦政府向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上訴中。FinCEN於該判決公布後,表示不在阿拉巴馬州訴訟範圍內的企業,仍須準時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而12月3日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法官Amos L. Mazzant III在決議中表示,雖然法院還沒有對於「企業透明法」是否違憲作出實質決定,但依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及聲明,「企業透明法」違憲有一定的可能性,因此在法院正式判決前應暫停實施,且和3月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不同,本次暫停範圍包含全國各地,並不限於德州判決裡的原告。Amos L. Mazzant III在決議中強調,在法院有新決議前,在最終受益人申報義務範圍內的企業,無須配合相關申報義務。迄今為止美國司法部、FinCEN或其他聯邦政府機關,尚未發布任何有關此決議的聲明。
蘇宥人強調,德州法院的判決仍只是「初步」暫緩,至於「企業透明法」究竟是否違憲,還需要相當漫長的訴訟過程,且美國政府還可以向上訴法院,甚至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有在「企業透明法」申報義務範圍內,但還沒完成申報的企業.須密切關注美國各法院、美國司法部,以及FinCEN最新公告,確保不錯過申報期限,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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