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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 中央社

國稅局將啟動2023年個人CFC選案查核 勤業眾信:不慎漏報CFC 應盡速主動補申報避免受罰

個人CFC(受控外國企業)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並在2024年5月迎來第一次申報。如果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持有境外公司,應將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填報為CFC,並提交持股架構圖及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等資料,據以計算個人CFC所得,若CFC所得與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者,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縱算該個人主張符合CFC豁免規定,仍須於期限內完成申報,並檢附符合規定相關文件。國稅局已針對2023年度個人CFC申報四大類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表示,考量CFC施行初期個人可能對法令不嫻熟,納稅義務人應盡快檢視申報案件是否為國稅局四大查核重點,若發現有投資外國企業並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者,應主動辦理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重點查核CFC 四大類申報案件

一、符合CFC構成要件,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

依CFC辦法第2條第1項規

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為個人之CFC。

個人即應針對該CFC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若有漏報未填者,未來就很有很可能會因有漏報CFC所得而遭國稅局處以漏稅罰之風險。

二、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

依CFC辦法第5條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個人得豁免適用CFC規定。

陳建宏進一步提醒相關注意事項:1.CFC有無實質營運之判斷,不能僅只單以有無實際辦公處所或有無聘僱員做為認定基準,仍須再更進一步判定被動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是否低於10%。2.於計算被動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低於10%時,該比例之分子項目為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應留意其合計數不得併計非營業損失。3.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之外國企業適用CFC制度,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雖可豁免適用;惟應留意個人與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CFC制度計算所得申報,另合計數在700萬元以下,但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超過700萬元者,亦應列納入計算。

三、已申報CFC營利所得,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

個人雖已於2023年5月申報並計算CFC營利所得,惟因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相對複雜,個人應再次檢視已申報之案件是符合相關計算之規定:

1.是否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當年度稅後淨利」及「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據以調整。2.有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CFC當年度認列投資損益」、「投資損益已實現數」及「處分股權之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3.選擇將CFC直接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下稱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者。(1)「FVPL公允價值變動數」、「處分FVPL調整數」及「重分類FVPL調整數」等調整項目計算是否正確。(2)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

四、申報CFC當年度虧損

因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應留意虧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相關文件。陳建宏表示,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兩個適用要件,兩項要件均須符合之情況下,CFC當年度虧損方得自發生年度次年起十年內依序自CFC盈餘中扣除:1.應於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可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六個月提示)、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2.依限計算填報申報書—CFC十年虧損扣除申報表。

最後陳建宏提醒,個人於2023年有申報CFC者,應盡速檢視自身申報案件,是否為國稅局重點四大重點類型查核案件,若有發現所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而漏未申報,或有短漏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即自行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方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又因判斷是否符合豁免CFC及計算CFC所得甚為複雜,建議如有任何疑慮者,應即早尋求稅務專家之意見,以免日後遭補稅受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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