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3 | 中央社
金門地主封鎖車輛通行道路 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
金門黃姓女子取得含道路土地後,雇用他人以圍籬等阻礙車輛通行,經相關單位聯繫拆除未果後由縣府拆除;金門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徒刑,緩刑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黃女在民國113年、112年以150萬元、50萬元登記取得含有供公共往來道路的土地後,雇用袁姓男子在113年8月以螺絲固定金屬圍籬網、立柱等在該道路路面上,占用範圍119平方公尺,阻礙車輛通行。
之後相關單位與警方到場會勘,聯繫黃女自行拆除未果,再經由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拆除,並由警方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依刑法第185條規定,不論是公有地或私有地,只要是事實上供人或車馬通行的陸上通路,如果有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導致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而有可能發生公眾往來危險,就會成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
判決表示,黃女、袁男犯後均坦認犯行,法院也考量2人沒有期徒刑以上前科等因素,依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袁男3月徒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金門縣地政局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表示,此案土地是私人土地,因原地主死亡,地政局通知繼承人,並依土地法列冊管理15年後均無人辦理繼承,因此依照「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移請國有財產署進行標售,標售所得價金提存國庫,而土地也才有機會進一步利用。
地政局表示,當事人投標前應自行了解土地使用現況,後續土地使用仍要回歸土地使用的規範,依刑法第185條規定,供公眾通行的陸上通路不得有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導致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黃女在民國113年、112年以150萬元、50萬元登記取得含有供公共往來道路的土地後,雇用袁姓男子在113年8月以螺絲固定金屬圍籬網、立柱等在該道路路面上,占用範圍119平方公尺,阻礙車輛通行。
之後相關單位與警方到場會勘,聯繫黃女自行拆除未果,再經由金門縣養護工程所拆除,並由警方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依刑法第185條規定,不論是公有地或私有地,只要是事實上供人或車馬通行的陸上通路,如果有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導致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而有可能發生公眾往來危險,就會成立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
判決表示,黃女、袁男犯後均坦認犯行,法院也考量2人沒有期徒刑以上前科等因素,依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公共危險罪,判處黃女5月徒刑、緩刑3年,判決確定後2年內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袁男3月徒刑、緩刑2年,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金門縣地政局接受中央社記者採訪表示,此案土地是私人土地,因原地主死亡,地政局通知繼承人,並依土地法列冊管理15年後均無人辦理繼承,因此依照「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移請國有財產署進行標售,標售所得價金提存國庫,而土地也才有機會進一步利用。
地政局表示,當事人投標前應自行了解土地使用現況,後續土地使用仍要回歸土地使用的規範,依刑法第185條規定,供公眾通行的陸上通路不得有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設備的行為,導致人、車不能或難予往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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