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5 | 中央社
環境部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及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以接軌國際公約
為接軌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新增納管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環境部於今(114)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及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於114年7月1日起,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須取得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並於115年起凍結氫氟碳化物消費量,自118年起分階段削減消費量,與世界各國共同減緩全球暖化。
環境部表示,氫氟碳化物主要應用於冷凍設備、電子清洗、工業製程、消防器材以及材料發泡等領域,為破壞臭氧層物質氟氯烴(HCFCs)常見的替代化學物質,該物質雖不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但具有高溫暖化潛勢(GWP),部分氫氟碳化物的GWP甚至是二氧化碳的萬倍以上,故於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吉佳利修正案」,並將氫氟碳化物納為公約管制物質,希望各締約方限制氫氟碳化物製造與輸出入,且依已開發、開發中國家分階段管制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即製造量+輸入量-輸出量),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
吉佳利修正案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60個國家與區域遞交批准文件,承諾遵循該修正案的削減時程與管制規範。為善盡地球公民之責任,環境部亦自主遵循國際公約,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授權,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並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遵循「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之管制規範:明定我國消費量基準量為24,523.8642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
二、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管制政策與措施:
管制事項與生效日期:自即日起禁止製造,以及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核配申請期程:114年3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114年核配量;後續每年7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次一年度核配量。核配計算公式:114年核配量為109年至111年氫氟碳化物年平均執行實績加上98年至99年氟氯烴年平均執行實績之65%;115年起核配量以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之50%,加上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占可核配國家消費總量之比例計算。核配原則:保留年度消費量15%作為國家保留量後,優先核配予使用廠商,再核配予供應廠商。作為製程使用之原料用量,不納入消費量計算,但應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證明用途文件。申報規定: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廠商應於每年1、4、7及10月底前,向環境部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如屆期未申報且逾期未補正時,該季執行實績視為零;連續8次執行實績為零時,將廢止其核配資格並扣除當年度未執行核配量。環境部說明,本次研訂2項氫氟碳化物管制規定,除為我國遵循國際公約之表現外,亦將透過推動管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逐步降低我國氫氟碳化物之消費量而達成溫室氣體實質減量之目標。環境部將於近期召開氫氟碳化物核配制度說明會議,以利廠商能充分瞭解核配資格與核配量申請流程及應備之相關文件。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環境部表示,氫氟碳化物主要應用於冷凍設備、電子清洗、工業製程、消防器材以及材料發泡等領域,為破壞臭氧層物質氟氯烴(HCFCs)常見的替代化學物質,該物質雖不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但具有高溫暖化潛勢(GWP),部分氫氟碳化物的GWP甚至是二氧化碳的萬倍以上,故於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吉佳利修正案」,並將氫氟碳化物納為公約管制物質,希望各締約方限制氫氟碳化物製造與輸出入,且依已開發、開發中國家分階段管制氫氟碳化物消費量(即製造量+輸入量-輸出量),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
吉佳利修正案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60個國家與區域遞交批准文件,承諾遵循該修正案的削減時程與管制規範。為善盡地球公民之責任,環境部亦自主遵循國際公約,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授權,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並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一、遵循「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之管制規範:明定我國消費量基準量為24,523.8642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
二、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管制政策與措施:
管制事項與生效日期:自即日起禁止製造,以及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核配申請期程:114年3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114年核配量;後續每年7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次一年度核配量。核配計算公式:114年核配量為109年至111年氫氟碳化物年平均執行實績加上98年至99年氟氯烴年平均執行實績之65%;115年起核配量以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之50%,加上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占可核配國家消費總量之比例計算。核配原則:保留年度消費量15%作為國家保留量後,優先核配予使用廠商,再核配予供應廠商。作為製程使用之原料用量,不納入消費量計算,但應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證明用途文件。申報規定: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廠商應於每年1、4、7及10月底前,向環境部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如屆期未申報且逾期未補正時,該季執行實績視為零;連續8次執行實績為零時,將廢止其核配資格並扣除當年度未執行核配量。環境部說明,本次研訂2項氫氟碳化物管制規定,除為我國遵循國際公約之表現外,亦將透過推動管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逐步降低我國氫氟碳化物之消費量而達成溫室氣體實質減量之目標。環境部將於近期召開氫氟碳化物核配制度說明會議,以利廠商能充分瞭解核配資格與核配量申請流程及應備之相關文件。有關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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