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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 中央社

速限恢復60公里提案 交部:通案不可行 需個別評估

部分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提高道路速限」。交通部今天說明,通案不可行,但民眾可就認為速限不合理路段提出建議,由各主管機關調整。

交通部發布新聞稿,速限提高雖可提高運輸效率,但也代表更低的事故容錯率,在遇有突發事件時需有更長的反應時間及煞車距離,以道路安全優先前提下,通案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至20公里的提議較不可行。

不過,交通部表示,民眾對於個別路段的速限認為不合理,可向道路主管機關反映,提出速限調整建議。交通部也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法規施行狀況,適時檢討相關規定。

交通部說,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是民國105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由原來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降為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40公里。

另外,國際上都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之一,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也於行政院111年道安專案會議提出相同建議,經行政院及立法院相關委員提案修正,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自112年6月30日起,道路最高速限降為40公里。

交通部統計,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的交通事故,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萬2640件,修法後至113年下半年,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

交通部另統計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主要肇因為超速駕駛的事故,死亡人數分別為36人、32人;受傷人數分別是1891人、1062人,交通部認為,顯見修法後對於促使駕駛人遵守道路速限,減少嚴重超速行為並降低事故數量及嚴重度皆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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