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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1 | 中央社

114年所得稅申報攻略一次看

再過一個月就到五月報稅季節,民眾也就是納稅人需履行年度報稅義務,政府也會適時調整相關稅制規範。為確保申報正確並降低潛在的稅務風險,納稅人應密切關注最新的法規變動。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將針對114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與CFC(受控外國公司)申報的新規範、常見誤區及重要注意事項進行說明,以協助納稅人順利完成報稅程序。

個人所得稅一、CFC新規範及查核重點申報須知自112起,個人CFC制度正式實施,並於113年5月份第一次申報,今年會是制度實施以來的第二次申報。此反易稅制度對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進行股權投資的民眾將產生重大影響。本次申報,財政部進一步明確相關規範,納稅人需依據最新指引進行申報,並留意稽徵機關的查核重點。

(一)信託所得CFC申報義務信託工具是國內高資產擁有者進行家族財富傳承的常見安排。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指出,隨著CFC制度的施行,財政部於113年7月1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25870號函令,補充核釋113年1月4日所發布的台財稅字第11204665340號函令,進一步明確信託架構下CFC所得的適用規範。

根據上述函令,若委託人將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權或資本額納入信託財產,該信託股權將受CFC規範監管。當信託受益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企業股權超過50%,或具備控制權,則該企業即被視為CFC,其營利所得必須納入個人基本稅額進行課稅。此外,若信託契約未明確規定受益人,或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則委託人將被視為孳息受益人,並須依CFC規範申報相關所得。

另依規定,信託受託人必須依規範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並將CFC當年度盈餘計入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期限為次年一月底前,應向稽徵機關提交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列單申報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及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

此外,CFC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提供其他文據證明其真實性,並經稽徵機關確認。惟考量CFC財務報表編製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所需時程,或取得其他文據所需時間等,財政部又於今(114)年2月4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補充說明受託人辦理以境外CFC股權為信託財產之信託所得申報,如無法於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會計師查核簽證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嗣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於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辦理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正結果。

洪銘鴻提醒,針對有使用信託工具之納稅義務人,應檢視是否有落入CFC之申報及課稅範圍,若有,應多加留意相關申報規範,以避免違規並產生漏報之稅務風險。

(二)CFC查核與檢視重點自去年首次申報CFC後,財政部於今年初公告四大類CFC重點查核項目,納稅義務人應自我檢視,以確保申報無誤:

由於CFC申報僅進入第二年,許多納稅義務人仍在熟悉相關法規。洪銘鴻指出,若發現過去的申報內容有錯誤或遺漏,應儘早向稽徵機關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罰則。若CFC架構較為複雜,或涉及信託等工具,建議納稅義務人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正確申報並降低未來查核風險。

二、114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新規範因應生活成本上升,政府已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以減輕納稅負擔並提升可支配所得。(一)調高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20.2萬元調高至21萬元,此調整對家戶人數較多的納稅人更為有利。

(二)調高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等,具體調整內容如下:•免稅額:由9.2萬元調高至9.7萬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3.8萬元調高至14.55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2.4萬元調高至13.1萬元,有配偶者,由24.8萬元調高至26.2萬元。•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0.7萬元調高至21.8萬元。•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具體調整內容如下:•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由670萬元調高至750萬元。•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由3,330萬元調高至3,740萬元。

(三)修正幼兒學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規定•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擴大至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政府為減輕租屋族群的稅負壓力,對於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規定進行調整,將其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並大幅提高扣除上限,納稅義務人應留意適用條件,具體說明如下:

(1)扣除額度提升每一申報戶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上限,從原本的12萬元調高至18萬元。

(2)適用對象與限制原則上,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的情況。若納稅義務人或其直系親屬在國內擁有房屋,除非符合下列5種特殊情形外,仍不得申報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3)排富條款若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達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選擇按28%分開計稅,則不得適用房屋租金扣除額。另外,若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亦無法申報該扣除額。

本次房屋租金支出的特別扣除額調整,有助於提升租屋族群的可支配所得,但納稅義務人應確認自身是否符合適用條件,並妥善保留租賃契約、匯款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以確保申報順利通過查核。

營利事業所得稅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申報1.呆帳損失:呆帳損失必須在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其原因包括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債權逾期兩年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林倚聰提醒,營利事業應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郵政事業的存證函、法院的裁定書或催收證明來主張認定呆帳損失。如在債務人倒閉或逃匿的情況下,需提供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

2.股利收入: 股利收入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之分配數,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未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或所訂分派股息及紅利基準日未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同意日或股東會決議日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另注意股利收入應以總額法認列,特別是應稅股利收入之境外扣繳稅款非屬成本費用。

3.處分資產損失:若有當年度報廢之商品或存貨,或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應於年度結束前報請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報廢前後之照片、出售廢料之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上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4.盈虧互抵: 營利事業若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10年各期虧損,可自當其純益中扣除抵減所得稅。得虧損扣除之要件須符合下方:公司組織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有關如期申報通常認定應包含納稅人如期繳納稅款,林倚聰表示,財政部113年11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4553700號令,核示營利事業逾期繳納應納稅額情節輕微適用盈虧互抵規定,亦即明文化如期申報應包含如期納稅,營利事業若逾期繳納稅款,惟未符合產生應加徵滯納金情形者,得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合如期申報及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要件盈虧互抵,舉例來說,若5月31日未遇到假日其繳款期限即為該日,則在6月3日前繳納,因未逾稅捐稽徵法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而不會繳納滯納金,仍有機會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皆得適用。

二、受控外國企業(CFC)申報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營所稅時,有幾個重要的注意事項:1.申報內容:總機構在台灣的營利事業,若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需在申報時揭露CFC相關資訊並檢附CFC財務報表。2.財務報表:若無法在申報期限內提供CFC財務報表,可申請延期6個月(至民國114年11月30日),但僅限一次。3.豁免規定:若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未超過新台幣700萬元,或CFC在當地有實質營運活動,則可豁免適用CFC條款。4.虧損申報:即使CFC發生虧損,仍需在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核定後,方可適用CFC前10年虧損抵減規定,民國112年度以後之虧損金額,應依序減除,無法自行選擇扣除年度。

三、租稅優惠民國113年度的租稅優惠政策包括以下幾項,營利事業如欲採用,應參照規定並備妥相關佐證文件:1.研究發展支出:營利事業應確認研究發展活動能否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例如 : 研發人員薪資費用、組織圖、研發單位配置平面圖、研發人員名冊(需註明姓名、部門別、職稱、在職期間、學經歷、職掌、工作內容、全年薪資總額)、年度研究計畫及報告或研究計畫及紀錄等相關資料。2.文化創意產業捐贈: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相關支出可以列報為費用或損失:•捐贈範圍:1.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的原創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或團體核轉予學生或弱勢團體。2.捐贈偏遠地區舉辦的文化創意活動。3.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申請程序:營利事業需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申請時需提供購買產品或服務的證明文件、舉辦文化創意活動的相關證明文件、捐贈育成中心的相關證明文件等。•列報限額:捐贈總額在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3.運動發展條例捐贈:有多項捐贈其相關合法憑證亦有所不同。•第26條捐贈:採核實認列。另有關第2款及第5款,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向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第26-2條捐贈,應確認開立收據是否由教育部(體育署)開立,才得適用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第26-2條捐贈第二項:核實認列(限額1,000萬元),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函。•第26-2條捐贈第三項:核實認列,但須跟教育部申請捐贈,並取得核准函。4.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營利事業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及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得就該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有此適用者準備相關資料例如:檢附國防部之召集證明書、解除召集證明書、請假紀錄、薪資金額其計算等。5.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及加薪:•依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研發投資抵減、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增僱基層員工及為基層員工加薪等3項稅租優惠條文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適用,並延長施行至民國122年12月31日止。•增僱員工: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所增加的薪資費用可以加成減除。增僱員工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加薪優惠: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加薪費用可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申請程序:營利事業需於辦理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將本項加成減除金額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6.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範圍:投資於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投資抵減:投資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申請程序:企業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申請期間為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限制: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

四、未分配盈餘申報在填寫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時,洪銘鴻提醒需詳細列明各項盈餘分配情況,特別注意申報書項次1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原則上是依序減除,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且若未分配盈餘經計算為零或負數,仍需辦理申報。另申報時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股東會議紀錄、盈餘分配決議等,若委託會計師簽證,需附上會計師簽證報告。

洪銘鴻指出,民國11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為民國114年5月1日至6月2日。申報內容包括個人綜合所得稅(含CFC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含CFC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以避免任何罰款或滯納金。此外,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租稅優惠也須注意申請程序及期限,及早規畫準備,避免因逾法定申請期限,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利。最後,無論係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意識到在稅務法令規範不斷更新的年代,應及早了解並做好稅務管理,以控管並降低稅務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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