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8 | 中央社
詐團車手騙婦老本 判5年6月須返還近900萬元
黃姓車手夥同詐騙集團成員,假借監管帳戶騙走吳姓老婦近900萬元老本,最後在提款時被獲報警方逮捕,法院近日依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處5年6月徒刑,且須返還老婦被騙錢財。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24歲黃姓男子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詐團成員於2024年6月假冒金管會人員、偵查佐,向吳姓老婦誆稱她涉及非法集資、提供人頭帳戶等案件,須監管其帳戶,要求老婦交出提款卡與密碼。
黃姓車手接受指示,與吳姓老婦面交取得提款卡,再由其餘成員提領現金轉交給上游,製造金流斷點,黃男因而獲得新台幣2000元報酬。
詐騙集團2024年8月再誆稱須繳納保證金,導致吳婦陷於錯誤,不僅出售股票,還向人借錢,轉帳給詐團成員。
詐團接續又稱,吳婦平常有使用配偶帳戶,也須交出配偶提款卡及密碼供監管,於是黃男再次與吳婦面交,隨後赴超商自動櫃員機提款。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員警接獲計程車司機通報,指疑似載到詐騙車手,要前往超商附近面交,員警趕赴現場埋伏蒐證,趁黃姓男子在提領現金時上前盤查,黃男坦承是車手。
法官認為,吳婦受害金額887萬4000元不知所蹤,金額龐大,且婦人年事已高,老年生活頓失保障,對其心理及經濟衝擊不容忽視;若非警察接獲熱心司機通報,吳婦可能還沒發覺騙局,損失恐持續擴大,黃男繳回犯罪所得2000元助益甚小。
法官考量黃男有幫助洗錢等前科,為累犯,此案前後接續犯行長達近3個月,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法益,還妨害金融秩序、貶損司法檢警等公信力,情節重大,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5年6月徒刑,並應繳還被害人損害金額887萬4000元。可上訴。
根據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24歲黃姓男子去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詐團成員於2024年6月假冒金管會人員、偵查佐,向吳姓老婦誆稱她涉及非法集資、提供人頭帳戶等案件,須監管其帳戶,要求老婦交出提款卡與密碼。
黃姓車手接受指示,與吳姓老婦面交取得提款卡,再由其餘成員提領現金轉交給上游,製造金流斷點,黃男因而獲得新台幣2000元報酬。
詐騙集團2024年8月再誆稱須繳納保證金,導致吳婦陷於錯誤,不僅出售股票,還向人借錢,轉帳給詐團成員。
詐團接續又稱,吳婦平常有使用配偶帳戶,也須交出配偶提款卡及密碼供監管,於是黃男再次與吳婦面交,隨後赴超商自動櫃員機提款。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員警接獲計程車司機通報,指疑似載到詐騙車手,要前往超商附近面交,員警趕赴現場埋伏蒐證,趁黃姓男子在提領現金時上前盤查,黃男坦承是車手。
法官認為,吳婦受害金額887萬4000元不知所蹤,金額龐大,且婦人年事已高,老年生活頓失保障,對其心理及經濟衝擊不容忽視;若非警察接獲熱心司機通報,吳婦可能還沒發覺騙局,損失恐持續擴大,黃男繳回犯罪所得2000元助益甚小。
法官考量黃男有幫助洗錢等前科,為累犯,此案前後接續犯行長達近3個月,不僅侵害個人財產法益,還妨害金融秩序、貶損司法檢警等公信力,情節重大,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5年6月徒刑,並應繳還被害人損害金額887萬400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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