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5 | 中央社
嘉義縣改良種芒果低溫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即日起至5/8受理申請
嘉義縣改良種芒果低溫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即日起至5/8受理申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425 14:45:32)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1-2月低溫改良種芒果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4月25日起至5月8日工作日期間受理農民申請。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之改良種芒果。三、救助額度:每公頃10萬元。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五、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低利貸款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二、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4-01,類別:H」。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425 14:45:32)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1-2月低溫改良種芒果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並自4月25日起至5月8日工作日期間受理農民申請。
救助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之改良種芒果。三、救助額度:每公頃10萬元。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五、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低利貸款相關規定: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二、改良種芒果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4-01,類別:H」。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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