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3 | 中央社
男雇人砍71棵保安林木 判6月獲緩刑
林姓男子雇用工人砍伐國土保安用地71棵造林木,事後被森林護管員巡視發現,彰化地院將林男依涉犯森林法非法墾殖罪處6月刑期,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林姓男子明知彰化縣某水源涵養保安林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管理的國土保安用地,也為水土保持法規定山坡地,不得擅自墾殖,卻於民國112年雇用不知情工人使用鏈鋸,砍伐71棵造林木。
林保署南投分署森林護管員於112年2月巡視該地時,發現多棵樹木遭鏈鋸鋸斷,緊急回報。據統計,遭砍伐的造林木材積共約8.28立方公尺,價值新台幣1萬餘元。
彰化地院認為,林男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僱人砍伐樹木,可能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地貌,有害於水土、森林保育工作,影響自然生態永續經營,實不足取,審酌其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等,依犯森林法非法墾殖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法官為讓林男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要求他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於緩刑期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林姓男子明知彰化縣某水源涵養保安林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管理的國土保安用地,也為水土保持法規定山坡地,不得擅自墾殖,卻於民國112年雇用不知情工人使用鏈鋸,砍伐71棵造林木。
林保署南投分署森林護管員於112年2月巡視該地時,發現多棵樹木遭鏈鋸鋸斷,緊急回報。據統計,遭砍伐的造林木材積共約8.28立方公尺,價值新台幣1萬餘元。
彰化地院認為,林男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僱人砍伐樹木,可能破壞原有生態環境、地貌,有害於水土、森林保育工作,影響自然生態永續經營,實不足取,審酌其坦承犯行且願意賠償等,依犯森林法非法墾殖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法官為讓林男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培養正確法治觀念,要求他應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於緩刑期內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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