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3 | 中央社
麥寮海淡廠遭指罰鍰失比例 環境部澄清依法監督
環保團體今天舉行記者會,質疑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未於期限前完工營運,環境部僅以最低罰鍰金裁罰,有失比例原則,且改善期過長。環境部澄清,一切依法監督。
環保團體指環境部對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未於期限前完工營運,僅以最低罰鍰金額裁罰新台幣30萬元,改善期限過長,有失比例原則,有圖利台塑之嫌。
環境部發布新聞稿澄清,指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於108年8月2日開始施工,原訂開工後3年內完成興建及試車,因受海運塞港、新冠肺炎、缺工等因素,申請展延2次獲同意,興建期程延至113年10月31日。
環境管理署表示,台塑石化於113年9月提出第3次申請展延興建期程,環境部不同意。因台塑石化未於環評承諾期限內完成試車,環境部於114年4月8日裁處台塑化30萬元,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
環境部說,罰鍰金額是依據環境部制定「違反環評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計算,考量海淡廠工程已發包並完成設備安裝,非屬未履約或完全無作為,尚難認有不法利得情事。
另違反環評法的改善限期,是依個案違規情節給予改善期限,考量海淡廠機電設施的試車涉及安全性及複雜性,酌情核給6個月的改善期限至114年9月30日。
環境部表示,將持續依開發單位所提環評書件所載內容進行監督,督促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如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施行涉及違反環評法者,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
環保團體指環境部對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未於期限前完工營運,僅以最低罰鍰金額裁罰新台幣30萬元,改善期限過長,有失比例原則,有圖利台塑之嫌。
環境部發布新聞稿澄清,指麥寮海淡廠興建案於108年8月2日開始施工,原訂開工後3年內完成興建及試車,因受海運塞港、新冠肺炎、缺工等因素,申請展延2次獲同意,興建期程延至113年10月31日。
環境管理署表示,台塑石化於113年9月提出第3次申請展延興建期程,環境部不同意。因台塑石化未於環評承諾期限內完成試車,環境部於114年4月8日裁處台塑化30萬元,並限期於114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
環境部說,罰鍰金額是依據環境部制定「違反環評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計算,考量海淡廠工程已發包並完成設備安裝,非屬未履約或完全無作為,尚難認有不法利得情事。
另違反環評法的改善限期,是依個案違規情節給予改善期限,考量海淡廠機電設施的試車涉及安全性及複雜性,酌情核給6個月的改善期限至114年9月30日。
環境部表示,將持續依開發單位所提環評書件所載內容進行監督,督促開發單位落實環評承諾,如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施行涉及違反環評法者,將依環評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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