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8 | 中央社
殯葬新制收費含12%以上管理費 消基會建議訂上限
殯葬管理條例新制將於7月1日實施,明定私立公墓或納骨塔業者向消費者收取的契約一切費用,應包含12%以上管理費。消基會今天說,建議訂管理費上限非下限,避免連年調高費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條文已在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其次,消基會擔憂,殯葬新制定型化契約中的「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應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另外,新制契約也規範消費者購買塔位有指定固定位置,則「視為已使用」,日後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對於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條文已在民國112年12月27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14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發布新聞稿,12%以上的管理費規定過於含糊,相關業者的規模有大有小,經營成本不一,12%的數據是如何訂出應對社會說明清楚;且站在消費者保護的角度,收取管理費用應訂定的是收費上限,而非下限,以免部分業者連年調高管理費用,受害的就是消費者。
其次,消基會擔憂,殯葬新制定型化契約中的「非定期使用權」存在不確定性,應明確定義,就建物使用年限及消費者購買時尚可使用年限為清楚約定,或不同使用年限不同價格約定,避免解釋上的爭議,畢竟民眾購買塔位等各項殯葬設施,是為了讓先人有一個長久安置的保障,不定期的解釋空間太大,可能損及消費權益。
另外,新制契約也規範消費者購買塔位有指定固定位置,則「視為已使用」,日後將不得任意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費。
消基會認為,購買塔位如買賣契約標的經「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不能任意終止契約與退費,將嚴重限縮消費者權益,畢竟民眾購買指定停車位也有權轉讓或取消,對於取消「指定至樓區排層號」者,即視為使用的規定,應訂定更為合理的標準,對消費者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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